刑法「猥褻」定義是什麼?被強吻是猥褻罪還是性騷擾?律師淺談猥褻定義
刑法上之猥褻定義係指除性交以外,按一般社會大眾之觀念,認為足以誘發、滿足和發洩人的性欲,而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的一切行為。
舉凡以手撫摸、以腳磨蹭、以性器觸摸等等身體接觸,或藉由視覺感官以自慰或其他物品足以滿足或刺激性慾之非肢體接觸,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礙於社會風化者,皆屬刑法猥褻定義之處罰範圍。
何謂猥褻的定義?係指性交以外,主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自己性慾,或足以挑動他人引起性慾之一切行為,且不以肢體上接觸為必要,舉凡以手撫摸、以性器摩蹭,更至隔著貼身衣物自慰或使用情趣用品等等,藉由視覺或體感滿足自身性欲的行為,均屬性猥褻定義行為。
刑法更明文規定,依第刑法第244條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該強制猥褻行為非僅短暫之侵害,乃侵害被害人性自主權,即妨害被害人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強制觸摸罪,所稱性騷擾係指一切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且乘人不及抗拒之際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讓他人感到不舒服、冒犯侮辱,與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均以「違反其意願」作為犯罪之構成要件。
惟性騷擾不以行為人滿足性慾為必要,其行為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僅破壞被害人所享有關於性、性別等,與性有關之寧靜、不受干擾之平和狀態;而「乘人不及抗拒」係指行為人在被害人未能及時反應之際,以偷襲式、短暫性為不當觸摸或非肢體上之騷擾。
性騷擾防治法強制觸摸罪與強制猥褻刑法兩者最主要區別在於,手段久暫和侵害程度的不同,會依「對被害人強制性之強度」及「侵害時間之長短」作為判斷標準。
以觸摸胸部為例,若行為人長時間觸摸甚至揉搓,被害人有為反抗行為卻無法抵抗侵害持續發生,屬強制猥褻之範疇;反之,若行為人乘經過被害人身旁之時短暫觸碰胸部後快速離開,被害人來不及反應和反抗,則屬性騷擾之範圍。
其中,強制觸摸罪為告訴乃論罪,被害人須向檢警機關提出告訴後,才會開啟調查。
根據猥褻行為態樣不同,妨害性自主相關法律也訂定不同之條文與刑責,刑法中關於猥褻犯罪類型分為以下幾種:
猥褻犯罪類型中多數屬於非告訴乃論罪,檢警機關一旦知有犯罪情事發生,則會依職權主動偵辦調查,無法因與被害人和解就撤回告訴。
即使被害人不再追究,檢察官還是可能會依職權起訴並由法院審判,但其中也有例外,像是:對配偶犯強制猥褻,及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幼童合意猥褻則屬告訴乃論之罪。
若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但刑法猥褻案件是否和解還是要請專業刑法律師評估過,才不會因貿然和解使案件陷入膠著。
親吻嘴唇依一般社會通念,向來被認為是與性相關的行為,「性騷擾防治法」也把偷親列為性騷擾行為。
惟性騷擾所指名之偷親是指,乘被害人毫無準備時的短時間之親吻,被害人尚未反應,侵害行為即完成,客觀上尚不足以引起告訴人之性慾,亦不足滿足被告個人之性慾,被害者可於性騷擾追訴期一年內向加害人提出申訴。
但是,若強吻是行為人經由強迫或其他「強暴」之不法手段,使被害人無法抵抗,這就已達妨害對方性意思形成、決定之自由,應屬強制猥褻行為。
根據刑法第235條第1項規定,散布、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之行為。
依釋字617號解釋將猥褻物定義細分成兩個部分:「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而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之猥褻資訊或物品」之硬蕊猥褻物品;「其他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而令一般人感覺不堪呈現於眾或不能忍受而排拒之猥褻資訊或物品,未採取適當之安全隔絕措施而傳布」之軟蕊猥褻物品。
根據刑法規定,性猥褻定義為除性交以外,依一般社會通念一切足以興奮或滿足自己之性慾,或挑逗他人引起性慾,而違反被害人意願為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亦即在客觀上足以誘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侵犯他人性自主權,使被害人感到嫌惡或恐懼。
依釋字617號理由書之解釋,社會風化之概念常隨社會發展、風俗變異而有所不同,然其本質為各個社會多數人普遍認同之性觀念及行為模式,自應由民意機關以多數判斷特定社會風化,是否尚屬社會共通價值而為社會秩序之一部分,始具有充分之民主正當性。
過去社會觀念封閉,對於猥褻的定義也較不明確,受到性或性別方面之騷擾時,大多受害者沒有勇氣或不知該如何訴說,深怕會因此遭受不善之眼光對待,獨自承受極大的壓力和羞憤,並留下一輩子的陰霾。
如今社會進步和經由政府、媒體不斷地宣導,不論男女在面對他人不法之對待時,應及時求助或通報,捍衛、保護自己的權益和身體。當他人對自己所作之行為感受到不舒服時,得尋求法律諮詢以獲得法律上的幫助,刑法專科律師得協助蒐集證據和提告。
若是不慎淪為猥褻案件之被告,因該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且刑責較重,在證據不足的情況下,容易採信被害人之說詞,建議應盡快委任專科律師處理,在法庭上作有利之主張,爭取最佳訴訟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