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離婚率升高,單親家庭逐漸普遍,夫妻離婚後面臨的難題有許多,像是小孩之監護權與探視權。父母離婚後居住於不同處所,小孩僅能跟父或母生活,未共同居住之一方得請求探視權,即便當時放棄探視權,該方日後仍可請求或更改探視權。
因為這是給予子女能夠和父母保持聯繫的機會,探視權係為保障子女與父母之間的連結,不因父母分居而切割,為的也是減少父母離婚對於子女之衝擊。
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或分居超過六個月以上,讓未得監護權之一方或未與孩子同住之一方得請求探視權,約定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時間、地點和條件。
即使父母分開,雙方還是保有對子女之親權,擁有與孩子相處和見面的權利,盼望孩子不因父母分開而失去與父母其一之聯繫。若無協議探視權或探視權之事項約定不明確,容易造成雙方之爭執,引發日後更多探視權糾紛。
如果當初未獲監護權之一方自願放棄探視權,但往後回心轉意想探望孩子,是可以請求監護之他方給予探視權。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或是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可以保有與孩子聯繫、接觸和互動權利,避免孩子因父母離婚而失去其中一方的關愛和照顧,造成關係上的疏離。
父母皆有權利陪伴孩子成長、和孩子相處培養感情,夫妻離婚雖是雙方感情上之碎裂,但不該因此影響雙方和孩子之間的關係。探視權的目的在於父母離婚後,讓孩子仍可以受到完整的父愛及母愛,亦是減少父母離婚對子女的傷害,藉此確保孩子的身心健康發展。
探視權約定事項主要為探視之時間、地點和方式。
時間原則以「月」為單位,得約定單周、雙周或天數,細則幾分、幾點等等,並得例外約定在特殊節日,例如:孩子寒暑假、父親節、母親節或過年追加探視時間。
雙方接送孩子的見面地點、過夜地點或出遊地點亦得加以限制,得約定在雙方住處、學校或附近地標;方式則像是見面或通訊、由誰負責接送等等,特殊狀況是否由指定之人陪同,得否送禮或給予零用錢,以上約定皆為探視權範圍。
探視權並不規定監護方必須允許過夜之要求,僅須雙方合意且不違反子女意願和影響生活之狀態下,得由父母自由約定。探視權於雙方協議時應謹慎協議,避免父母雙方發生更多爭執,導致子女更大之傷害。
若探視權是經協議約定,得就雙方協議之內容請求對方履行,雙方對當初協議有爭執或是違反探視權時,得透過調解或訴訟之方式向法院提起。
調解筆錄和判決書之內容皆具法律效力,在監護方違反調解筆錄獲判決書制定的探視權規定時,探視方得藉此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通常會先處以怠金,若對方仍不遵守,則採取強制手段請對方將子女交給聲請人。
若探視權是由法院調解或裁判所制定,得不另外提起訴訟,以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或判決書直接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
夫妻在協商離婚條件時,經常為了子女監護權和探視權的問題而僵持不下,父母愛子女心切,但離婚後無法共同生活,子女只能由一方進行照顧時,探視權對於未能行使監護權或未共同居住之該方就顯得格外重要。
為避免因離婚時未詳細約定探視權而引發更多紛爭,建議請專科律師協助擬定探視權協議內容,作最周全的規範,以防制定內容模糊不清、有灰色地帶,造成日後針對漏洞爭吵不休,須進入訴訟程序予以解決,花費心力和時間。
若是已經進入訴訟程序中,更須與專科律師討論訴訟策略並協助法庭上之答辯,爭取最有利的探視權利,一旦判決確定後,日後要再更改又是一大工程。
探視權是為保障父母和子女之間的聯繫,並以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若子女拒絕探視基於自身之意願,則法院也不得強迫子女必須與該方會面交往,僅能透過與子女溝通之方式解開孩子的心房。
若是他方惡意阻止探視或違反相關約定時,則可藉由調解筆錄或裁判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處以怠金或管收(強制執行法第128條第1項)。
探視權若經由協議約定,只須雙方同意並達成共識即可更改,若其中一方不同意,則須依照協議內容履行,或是提出訴訟交由法院酌定。
若是探視權經由法院裁定,因當初是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決定,若需更改就需要再經由法院重新審酌與裁決,避免損害孩子權益。
探視權可以拆分成4個部分規定,以下提供各部分可規定之探視權範本。
通常以月為單位,延伸出單數週或雙數週,並協調星期幾、幾點開始至結束,例如:於每月第2、4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
約定接送孩子的場所或互動地點,例如:自家住宅、遊樂場或特定公園等等,若探視方有特殊狀況或不當言行,亦可申請在社會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或社福團體提供的特殊場地進行探視。
探視時間開始與結束由誰、如何接送孩子;探視方在探視時間以外的日子,能否有書信、通話、簡訊、視訊和送禮往來;在特殊狀況中如果需要社工人員陪同探視,也都可詳細約定。
針對在發生特殊情況時處理之方式,或得否拒絕探視之情事加以規定。像是逢年過節、孩子寒暑假、畢業典禮、運動會或生日特殊節日須追加探視時間,甚至安排特殊活動等等。
或是子女於特殊情況,例如:生病、重要行程得拒絕探視或如何調整,建議可事先約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如果發生自願放棄探視權後反悔,或者希望更改探視權協議等等相關情形時,推薦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撰寫探視協議書。避免輕率地決定導致未來更多探視權糾紛的產生,需要透過繁雜的訴訟程序解決。
如果需要透過訴訟方式解決探視權相關問題,建議透過法律諮詢請家事律師協助,為自己爭取最大的探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