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成跟妮妮就讀同一所高中,阿成是籃球校隊的隊長,每次下課時間一到,妮妮都會到操場看球隊練習,久而久之對阿成心生愛慕。在阿成快畢業時,妮妮鼓起勇氣向阿成提出交往的請求,此時阿成早已聽聞妮妮是年級成績第一名、長相清秀可愛,一直想對妮妮表白的阿成剛好趁這機會允諾了妮妮。
在兩人交往期間,常會在放假期間到打卡景點吃飯、看電影,感情十分融洽,在某天下午,阿成約妮妮到他住宿的地方看影集,在過程中兩人瞬間的眼神交會,感覺一來未守住彼此的最後防線,在妮妮未滿16歲的情況下發生了關係……
因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及少年,心智尚未成熟,無法充分判斷後果,並不具備性自主的能力,過早發生性行為可能會影響兒童及少年的成長發展,所以依現行法律規定,合法性行為年齡以16歲為界線,滿16歲之男女有性自主權,可按照自己的意願來決定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為了特別保護青少年的身心健全發展,若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即使合意性交,仍被視為犯罪。
滿16歲之男女即有性自主權,可按照自己的意願來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若是18歲以上與未滿16歲之男女發生關係,會觸及刑法第227條罪責:
- 如對方未滿14歲,法定刑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方為14歲以上未滿16歲,法定刑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不慎與未滿16歲發生關係觸犯此罪,建議保留與對方交往期間的對話紀錄等證據,盡早委請專業刑事律師評估案件狀況,擬定整體訴訟策略,不要急著與對方私下和解,以免處理不慎反而讓道歉成為認罪的不利證據。因妨害性自主案件大多為非告訴乃論,被害人不能撤告,因此在律師陪同下與對方協調並出庭答辯,才有可能爭取到理想的結果。
台灣現行法律明文規定是禁止性交易的,即便性行為是你情我願下所發生,仍須負有法律上之責任,一般成年人之間的性交易,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而遭處3萬元以下罰緩。而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第2項規定: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發生關係且有對價之行為,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另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與未滿14歲之人發生性行為,依法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綜合上述可以發現,性交易都是違法行為,只是依交易對象的年齡而有不同的罰則,建議遇到問題時,盡早委任刑事律師分析案件狀況,避免日後有坐牢的風險或被敲竹槓的情形發生。
因雙方都未滿18歲,在刑法上皆屬限制責任能力人,在兩人合意的前提之下跟16歲發生關係,如依刑法第227條規定處罰未免太過嚴苛,進而衍生出刑法第227-1條規定,俗稱兩小無猜條款:
未滿18歲之人與16歲之人發生關係,減輕或免除其刑。
且未滿18歲之人觸犯刑法第22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雙方同時是加害人也是被害人,在無違反意願之前提下,此種情形通常會由雙方父母提出告訴,或是請求損害賠償,當事人反而有可能受到家長壓力而改變立場,建議可以委託律師評估整體個案狀況,並適時介入調解,力求對方撤回告訴,避免未成年人一時興起而背負刑責。
在刑法第227條規定中,將年齡列為重要的處罰前提,行為人在發生關係時必須知悉對方年齡,才會成立犯罪;若於發生性行為時,對方事前刻意隱瞞、或是從外在打扮上判斷顯已成年,使被告不知道對方真實年齡,則被告在主觀認知上不具備犯罪故意,則具有可以進行無罪答辯的空間。
在不知情狀況下與16歲性交,建議可保留雙方平時聊天紀錄,以證明對方於談話時並無透露自身實際年齡,且於其他方面無從推定,以保自身權益。
不論男女,交往時都應尊重彼此的身體界線和性自主權,在雙方決定發生性行為之前,必須知悉對方實際年紀,避免誤觸刑責。
我國刑法對於未成年之性行為有明文規定合法性交年齡及相關罰則,且刑度都不輕,一旦有糾紛產生,建議保留雙方從認識到發生關係的聊天紀錄及如監視器畫面等相關證據,趕緊請專業律師評估整體案件狀況、謹慎處理!如涉犯相關未滿16歲性行為案件或仍有疑問,可透過法律諮詢了解詳情,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