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防治法是何時成立的?《性騷擾防治法》於2005年2月5日公布,並於公布後一年2006年2月5日起正式施行,目的是為了廣泛保護不適用於規範職場性騷擾的《性別工作平等法》及規範校園性騷擾的《性別平等教育法》之所有受害者,來擴大保障個人身體自主權的領域,而有效治理性騷擾議題。
*民眾常稱之「性騷擾防制法」,下文均以性騷擾防治法為正確說法。
《性騷擾防治法》主要是強制規範機關、學校、僱用人等,課予防治義務來預防性騷擾的發生,且對事件發生後應行立即的改善及有效的補救措施來防止傷害持續擴大;同時,應詳定申訴及調解的管道、處置辦法,目的是讓受害者能透過於此完善的解決性騷擾問題,免於為此虛耗心力進行訴訟。
另外,本法也針對性騷擾加害人訂定行政罰鍰與刑責來處罰、矯正性騷擾行為。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定義性騷擾,意旨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故無論有無身體上的觸摸,只要行為舉止帶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而足以讓對方感到不舒服、被冒犯到就算性騷擾,涵蓋範圍相當廣泛。而性騷擾防治法同時具備刑罰與行政罰,並視其騷擾行為的態樣區分:
若情節較輕,則處以行政裁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及第21條規訂,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且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1/2。
如情節嚴重,有乘人不及防備親吻、擁抱、觸摸身體隱私處部位之情形,則處以刑責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規定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中。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 |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 |
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規定 | 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1/2。 |
還須留意,性騷擾與猥褻僅一線之隔,有時只是侵害手段強度上的差別,如行為客觀上足以刺激或滿足性慾,引起一般人羞恥或厭惡,並且以違反他人意願之方法壓制受害人性自主的意思,比如持續一段時間的上下其手,就很可能會涉及刑法中猥褻相關罪責。
但性騷擾及強制猥褻的刑責卻是天差地別,且猥褻是無法由告訴人撤告的案件,事情非同小可,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提供有利於案件的策略方向,避免錯失解決良機。
案件加害人在性騷擾法律上除了可能會有刑事責任外,也要負擔民事責任!民事上,被害人得依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條人格權的保護、民法第184條侵權損害賠償基礎、民法第195條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責任,向加害人請求精神慰撫金等損害賠償。
其他性騷擾法律相關規定如下:
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前項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某天,吳先生走在路上,迎面而來一位絕世美人,吳先生忍不住內心的衝動,趁著靠近女子的剎那間,伸手偷摸了一下對方的胸部,女子驚嚇之餘更感到氣憤不已,馬上報警將吳先生移送法辦,經檢察官調查,依路口監視器為證,認為吳先生涉嫌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並將他起訴。
上述案件而言,吳先生故意碰觸女子胸部的行為,無疑是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屬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定義的性騷擾行為;而因有碰觸到胸部之舉,須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規定負擔刑責: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惟性騷擾是告訴乃論罪,若能與被害人達成和解,有請對方撤告的空間,建議如涉犯相關案件可先諮詢律師評估證據情形;如有性騷擾和解需求,專業人士的介入較能減低雙方的情緒衝突,力求在判決前修補傷害、理性溝通並取得和解共識,以獲得最理想的案件結果。
性騷擾涵蓋範圍相當廣泛,其中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乘人不及抗拒觸摸罪是有2年以下刑責的,且因為與刑法妨害性自主規範的強制猥褻罪(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從行為外觀來看非常相近,若不慎觸犯相關案件,建議先法律諮詢專業律師釐清事實。
即便性騷擾屬於告訴乃論罪,可經由與被害人和解而撤告,但切勿草率為之,最好經由專業律師評估是否和解及陪同後續答辯,以免和解過程中處理不慎,反對案件走向造成不利影響喔!若觸犯性騷擾法條或有更多相關法律問題,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