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因「交易」是權力關係對等的買賣雙方,而「剝削」的概念是將兒少視為被害人,故修法增訂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對兒童及少年做進一步保障。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什麼是性剝削?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的前身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從兒少性交易到兒少性剝削,為體現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精神而進行修法,因為「交易」是權力關係對等的買賣雙方,而「剝削」的概念是將兒少視為被害人,故修法增訂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對兒童及少年做進一步保障。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的立法意旨是為防制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性剝削定義為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立法目的是出自保護並非限制青少年的行為。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修正也將保護範圍擴大,避免兒童少年遭受性剝削。修法前: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
過去的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僅規範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以及使兒童或少年坐檯陪酒或涉及色情之伴遊、伴唱、伴舞等(所謂的對價關係是指當事人間互為有報償之交付)。
修法後的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考量因科技發達和電子產品的普及,與時俱進增訂兩個新的犯罪類型:
- 利用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及拍攝。
- 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兒少性交易防制條例是什麼?為了保障什麼權益?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有以下幾種處罰樣態,除以下犯罪型態以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也有對於意圖營利、在過程中導致被害人傷亡等情形設計加重處罰的規定,並規範須沒收、銷毀兒少性剝削案件犯罪所生的相關產物: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與未成年性交罪(刑法第227條)處罰。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恐嚇、監控、藥劑、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引誘、容留、招募、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意圖使兒童或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而買賣、質押或以他法,為他人人身之交付或收受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利用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之行為以供人觀覽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拍攝、製造兒童或少年為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招募、引誘、容留、媒介、協助或以他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脅迫、藥劑、詐術、催眠術或其他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散布、播送或販賣兒童或少年為性交、猥褻行為之圖畫、照片、影片、影帶、光碟、電子訊號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之態樣可分為以下幾種:
「 表格可左右滑動 」
法條 | 刑期 | 罰金 | |
---|---|---|---|
性交易(合意)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1條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 |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第227條處罰 | |||
性交易(非合意)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3條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 |
協助對價性交猥褻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2條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 |
意圖性交猥褻而買賣交付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4條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 |
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5條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臺幣50萬元以下 |
為性交猥褻供人觀賞(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 | |
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6條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 |
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 | 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 | |
使兒童或少年被拍攝製造性交或猥褻行為(以違反本人意願之方法)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 | |
散布播送或販賣性交猥褻行為 |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第38條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 |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法律規定眾多,以下就讓最佳律師為大家解答!
兒少性剝削條例為「非告訴乃論」之罪,許多民眾會將其俗稱為公訴罪,如果被害人報案提告,就算雙方達成和解也無法輕易撤回,檢察官依舊可以依照職權繼續審理案件決定是否起訴,後續交由法院法官開庭審判。
所以發現自己被告兒少性剝削條例時,建議盡快尋求法律諮詢專科律師協助,評估案件證據資料,以及後續處理方向,擬定出一個完善的訴訟策略,將傷害降到最低,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兒少性剝削條例為非告訴乃論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對於年齡有所限制,然而除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處罰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猥褻罪亦有相關妨害性自主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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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剝削意思是為保障兒童及少年遭受任何形式之性剝削,保護其身心健全發展,也擔心青少年在身心發展不健全之情況下同意發生,故即便雙方為合意下所發生,仍屬於兒少性剝削。
雙方都為未成年之人所發生之性行為,原則上不受兒少性剝削判例規範,但仍適用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有違反意願情形)或227條準強制性交猥褻罪(雙方合意);在雙方合意性交的前提下,如行為人未滿18歲,還適用俗稱的「兩小無猜條款」,有法定減輕或免除其刑之適用。
看完何謂性剝削可以了解到犯罪的構成要件通常須有主觀犯意存在,若相關證據足以證明已經盡到一切注意義務,卻仍無法發現者,不具有犯罪故意,就不會成立犯罪。遇到類似的事件建議先行法律諮詢,讓專業律師提供建議
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有無罪答辯的空間,但是刑事調查當然不是可以單純口頭推諉,還需要積極的主張對自己有利的證據,故若遇到相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類型案件建議您先與專業律師評估案情及擬定訴訟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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