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27條的訂立主要是為了保護幼童身心健全發展,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過早接觸性行為會對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刑法227條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27條學理上稱準強制性交罪,立法目的在加強幼年人之保護,保護其自我身心健全成長權利,立法者認為年稚男女不具或欠缺性自主的決定能力,因此特別設立了與未成年性交罪。
刑法227構成要件、罪責與追訴期
刑法227條除了以被害人的年齡作為構成要件之一外,須有性行為之合意為前提,雖不必得到被害人積極的同意,但須限於未使用強制手段之方法。
觸犯刑法第227條刑責最重本刑均超過3年,依據刑法第80條規定追訴期為20年,但要注意的是,在發生性行為的雙方皆未滿18歲的情形下,本罪即屬於告訴乃論,此時追訴期僅有6個月。
刑法227-1兩小無猜條款是什麼?
雖然立法者為了保護青少年性自主權利而訂定刑法第227條,對於未滿16歲之人不能有性交或猥褻之行為;但未滿18歲之人在心智發育階段對於性行為充滿好奇,若兩方都是未成年的情形下,出於對性的探索在你情我願下發生性行為,卻不慎觸犯刑事責任,皆處以刑法重刑會過於嚴苛。
因此立法者訂定出「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刑法第227-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性侵害防治法到底是什麼?構成要件與罪責為何?
刑法227條的訂立主要是為了保護幼童身心健全發展,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過早接觸性行為會對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且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出於保護未成年的性自主權,而制定了刑法第227條規定。
而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立法目的為性侵害犯罪的防治及性侵害受害人權益之保障,所適用對象為所有性侵害犯罪加害人,而保護對象乃為所有遭受性侵害犯罪的被害人。
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心智發育尚未臻健全,欠缺完全性自主的判斷能力,因此特別訂定了刑法第277條來加以規範不能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性交或猥褻之行為。
而因為性犯罪是人類社會相當惡劣且危險的犯罪行為之一,不僅會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痛苦外,更嚴重影響被害人的心靈;故立法者針對性犯罪制定相關法規,除了針對加害人科以刑責外,且積極維護被害人權益,保護被害人免於二次傷害。據此,立法者分別制定了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且過去因為實務上兒童及智能障礙者因年齡、認知、記憶及語言能力等限制,常造成詢問案情與製作筆錄困難,因此在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中也明訂了:
對兒童及心智障礙被害人,於司法偵審階段應有專業人士協助進行詢(訊)問、確立專家證人之法定地位,以及司法審判過程禁制被告、辯護人對被害人有性別歧視之陳述及舉止等相關條文,積極維護兒童及智能障礙者之司法權益,此外也避免兒童在訴訟中遭受二次傷害。
註:有些人會稱作「性侵害防治條例」,正確說法應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而其中又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於民國85年12月31日三讀通過,其實早在民國83年已有立委提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草案》,卻礙於立委意見相左擱置於立法院數年,而在2年後該法案之所以得已通過,主要是因為一起性侵殺人案:
積極投入女權運動的某黨婦女部主任彭婉如提出的《婦女參政四分之一保障條款》即將在全國代表大會上表決,在表決的前一天晚上,彭婉如疑遭計程車司機性侵並砍殺三十五刀身亡。震驚社會的彭婉如命案,也是促成政府正視性侵害犯罪的開始,並催生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與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修正。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主要立法目的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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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刑法第277條被害人年齡屬於構成要件之一,行為人須對於性行為或猥褻對象的年齡具備認識的情形下,才構成本法主觀構成要件,而成立犯罪。因此若是在不認識被害人年齡下涉及該罪,建議在偵查階段委由專科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
刑法第222條為加重強制性交罪,若對被害人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即構成本罪,也就是說本罪與刑法227最大的差別在於是否有「違反其意願」。
且刑法第222條所規範的是更為嚴重的性侵態樣,須加重處罰,因此刑期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是相當重的罪責,若涉及本罪建議法律諮詢專科律師協助答辯及擬定訴訟策略,將傷害降至最低。
若18歲以上之人犯刑法第277條會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但如果是雙方皆未滿18歲而犯刑法第277條,所涉及的是刑法227-1的兩小無猜條款,依據刑法第229-1條規定會是屬於告訴乃論,亦即被害人可以決定是否要提出告訴,而提告後也可以在一審終結辯論前撤回告訴。
要注意的是,不管是18歲以上或18歲以下之人涉及妨害性自主罪時,建議不要自行與被害人私下和解,因為實務上和解道歉往往被變相地等同於認罪,若是貿然與被害人談和,處理不慎道歉的舉動反而可能會成為被認定有罪的關鍵證據。
因此若有遇到這類妨害性自主案件,建議先尋求專科律師的協助,評估後續訴訟方向及空間,避免讓自己陷於不利的處境。
在違反意願而為之「性」行為對於被害人而言造成的傷害至深且鉅,尤其是對未成年幼童身心之影響,因此為了確保社會安寧及婦幼安全、幼童身心健全,立法者制定了較重刑責的法律來加以規範。
妨害性自主罪章多數罪名法定刑的最低刑期無法易科罰金來代替刑期,且多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亦即若涉及妨害性自主罪、刑法227,除了無法與被害人和解撤告外,判決結果也可能無法易科罰金,必須入監服刑,因此建議民眾千萬不要以身試法,讓自己的人身自由遭剝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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