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毒品、二級毒品施用或是持有的新聞層出不窮,而全球化下使毒品氾濫問題,一而再再而三浮出檯面,已是社會共同關切之焦點。台灣近年來毒品氾濫與藥物濫用的問題日益嚴重,因此對於毒品犯罪予以嚴刑峻罰,以杜絕「毒」風。
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明訂,所謂的毒品,係指具有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之麻醉藥品,與其製品及影響精神物質與其製品。
我們常聽見一級毒品、二級毒品、三級毒品的分類,究竟有什麼分別呢?本篇將著重說明二級毒品相關的內容,包含二級毒品有哪些、施用第二級毒品會受到何種刑罰、二級毒品初犯會怎樣……趕快跟著法律諮詢一同了解!
「拉K一時,尿布一世」是大家耳熟能詳的反毒標語,施用毒品可能導致神智不清,產生心理上及生理上之依賴性,而此類成癮性藥物影響劇烈,造成無法克制的心癮,長期使用會嚴重危害身健康,短暫的嘗試即可能造成一輩子傷害。
毒品依照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分為四級,其中第一級是危害最嚴重的毒品,再來是二級毒品依此類推。第二級毒品有哪些呢?常見各級毒品如下:
毒品種類 | |
---|---|
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
第二級毒品 | 大麻、搖頭丸、古柯、安非他命 |
第三級毒品 | K他命、FM2、小白板、一粒眠 |
第四級毒品 | 安定、蝴蝶片、火狐狸 |
雖然施用毒品者並無侵害他人利益,但因毒品會影響人類的腦中樞神經,導致神智不清,容易衍生出其他犯罪行為,存在危害社會秩序風險,因此立法者仍訂立相關的刑責規範。
對於二級毒品刑責及犯罪,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為許多行為模式,常見行為如: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等。
在毒品犯罪中,因立法者認為製造、運輸及販賣此三行為模式,屬毒品犯罪之源頭,為防患毒品的氾濫,訂立了較重的刑度,來規範於該毒品犯罪。
製造毒品,除將不具毒品成分之原料加以化合製造而成含毒品之物質外,尚包括加工於原含有毒品物質之物,使之除去雜質去蕪存菁之「純化」階段。如:以烘乾方式使大麻乾燥,達於易於施用之程度。
製造毒品就是由無到有,從原料升級為成品之一連串製成的過程,均屬製造毒品的犯罪行為。
運輸毒品罪所謂之運輸,係本於運輸之意思,由一地轉運輸送毒品至另一地,只需基於此犯意,且有轉運輸送之行為,使足構成犯罪,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抵目的地為完成犯罪之要件,而應以是否已經起運離開現場為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已完成,不以達到目的地為既遂條件。
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販賣毒品者,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即足構成,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也就是說,無論獲利金額高低,只要有獲利就會成立販毒的要件,即便高價買進低價賣出,沒有實質獲利仍屬於販賣行為。
持有行為分為「意圖販賣而持有」和「單純持有」,兩者主要判斷標準為是否具有販賣意圖,若行為人意圖營利而購入毒品,在尚未尋找買主前,即為警方查獲,其主觀上雖有營利之意圖,客觀上亦有購入毒品之行為,但既未對外銷售,亦無向外行銷的著手販賣行為,較難認定已著手實行販賣毒品,因此論以意圖販賣而持有毒品罪。若行為人持有毒品的始終,皆無營利之意圖,僅論以單純持有犯行。
施用毒品雖然是屬於個人的自傷行為,並沒有侵害到他人利益,但存在傷害社會安寧秩序之危險,基於國民身心健康,進而維持社會秩序與公益,因此以刑罰加以規範。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僅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行為處以刑事責任;若施用毒品為第三、四級,雖無刑事責任,但仍有罰鍰及接受毒品危害講習之行政責任。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為吸食二級毒品初犯,司法實務會將吸毒者作為病人對待,而傾向給予矯治的機會,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毒癮治療方式,採用「觀察、勒戒」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二擇一的戒治方式,達到治療或矯正之效果,若給過緩起訴機會,卻又在3年內再犯者,才會動用到刑罰手段做處置。
吸食二級毒品刑責種嗎?針對不同毒品犯罪行為會帶來不同危害程度,即會產生輕重不同的刑責,以下為常見毒品犯罪行為罪責:
一級毒品 | 二級毒品 | 三級毒品 | 四級毒品 | |
---|---|---|---|---|
製造、運輸、販賣 | 死刑或無期徒刑。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7年以上有期徒刑。 | 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 |
施用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持有 | 持有一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純質淨重10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持有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20萬元以下罰金。
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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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純質淨重5公克以上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販賣而持有 | 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 | 5年以上有期徒刑。 | 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47條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
雖然二級毒品初犯不代表一定會輕判,但初犯能獲較輕判決的機會比較高,且若能將刑期減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能提高爭取緩刑的機會;而若為累犯者,除了可能會遭判較重刑期外,且累犯不符合緩刑要件,無法爭取緩刑。
若涉及第二級毒品案件,建議儘早諮詢專科律師,並委由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若有專科律師協助,第二級毒品初犯者可增加緩刑機率,累犯且有二級毒品刑責者爭取較輕量刑,將傷害降至最低,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對於施用毒品者,立法政策以「除刑不除罪」的防制策略,改採以「疾病化」方式處置,司法希望以「先醫療後司法」的方式給予吸毒者改過的機會,對於施用毒品「初犯」及「3年後再犯」,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並行之雙軌模式,因此吸食二級毒品初犯時,會以兩者擇一替代入監服刑治療方式。
若要爭取易科罰金或緩刑須符合相關要件,符合以下3條件,法院得諭知易科罰金:
(一)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
(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
(三) 非屬給予易科罰金會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者。
符合上述要件後,最終得否易科罰金仍由檢察官依職權決定。
緩刑要件則依刑法第74條規定,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無前科,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關於二級毒品案件,許多法定刑訂立了較重刑度,若想爭取二級毒品易科罰金或緩刑,建議儘早尋求專科毒品律師協助,全盤分析評估及擬定適當策略,避免讓自己身陷囹圄,爭取最佳利益。
司法對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認其係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對於「初犯」及「3年後再犯」,採行「觀察、勒戒」與「緩起訴之戒癮治療」雙軌制處遇模式。
二級毒品戒癮治療,實質上是一種「附帶條件的緩起訴處分」,亦即檢察官同意暫時不起訴案件,而前提是必須完成檢察官所訂下的條件,施用第二級毒品,必須至指定的醫療院所自費進行戒癮治療流程,並定期向觀護人室、毒防中心以及指定單位報到,或完成特定課程。
若未完成戒癮治療或違反緩起訴要件,遭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最高法院達成統一見解認,未曾經觀察、勒戒之被告因施用毒品,經檢察官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若被告於緩起訴期間未完成戒癮治療,經檢察官撤銷緩起訴處分,應由檢察官依現行法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直接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也就是說,當檢察官給二級毒品被告緩起訴處分,要求被告戒癮治療,若二級毒品緩起訴被撤銷,依法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也可以再給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就是不得直接起訴。
二級毒品戒癮治療費用需自費。依照現行健保給付規定,藥癮治療不在健保給付範圍內,因此,非法物質成癮者接受治療時需全額自付,即醫療費用自費。
轉讓毒品罪之「轉讓」,是指基於移轉所有權的目的,將毒品交付給受讓者,不論「無償轉讓」或「非基於營利意圖的有償轉讓」,均屬轉讓毒品。轉讓與販賣僅有一線之隔,兩者差別只在於行為人主觀上是否有「營利」犯意,當有此犯意時即構成販賣。
若施用的為第三、四級毒品者,僅有「罰鍰」及「受毒品危害講習」之行政責任。
雖然國際上許多國家境內或是特定地區,吸食和持有大麻都是屬於合法的行為,但在台灣不論是醫療用或是娛樂用大麻,都是處於非法禁止的狀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將大麻列為第二級毒品。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規定,販賣二級毒品,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我國緩刑之要件規定須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
然而販賣毒品的的罪責,最低刑期都已經超過2年有期徒刑,因此若想達到緩刑之要件,需有減輕其刑之事由(例如:偵審自白認罪、交出上手來源並抓獲),唯有將刑期減至2年以下,方得提高緩刑之機會。
毒品雖然能帶來短暫的快樂,讓人感到脫離現實生活的桎梏,但這暫時的快樂可能會造成一輩子無法抹滅的傷害,甚至若涉及其他毒品犯罪,讓自己身陷牢獄風險更是得不償失,若有涉及一級、二級毒品案件,建議尋求毒品律師協助,即時保障自身在訴訟上之權益及最佳利益。
若是面臨二級毒品刑事責任,或是對於第二級毒品的疑問,都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