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的阿明與15歲的小花在社團中認識,兩人也因為長期相處而互相產生情愫,不久後雙方坦承對彼此的愛意,並在某次在家中約會時雙方初嘗禁果,事後在通訊軟體上討論此事遭女方家人發現,憤而提告妨害性自主,男方家長則焦急得不知如何是好…….
兩小無猜條款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青少年的性自主權利,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的青少年男女因為較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才特別立法保護未成年人,使其身心得以健全發展。
在雙方都未滿18歲,尚為刑法上限制責任能力人的範疇內,在兩人互相合意的前提之下,若僅因為年齡而未達法規年紀,而落入刑法重罪實在過於嚴苛,進而衍生出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刑法第227-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依刑法第227條之規定:
上述條文明定只要跟未滿16歲對之男女發生性行為,縱使兩人是兩情相悅,仍會有刑事上之責任;但考慮到年幼無知的青少年男女,情竇初開意亂情迷不小心發生了關係,直接受到刑法的處罰,似乎太過嚴苛,故額外增加了兩小無猜條款及配套規定:
所以只要在兩情相悅、沒有違反對方意願的前提之下,兩小無猜條款年齡適用在未滿18歲的當事人與16歲以下未成年人發生性行為的情況下。
雙方若皆未滿18歲,為保護未成年人,像這樣兩情相悅的情況,如果直接用刑法加以處罰實屬過重,應該保有讓當事人斟酌決定是否提出告訴的空間,而非由國家逕行發動調查。
所以適用兩小無猜條款的案件為告訴乃論,刑法第229-1後段定有明文;而在大多兩小無猜條款案例中,是家長發現此事之後由父母(即法定代理人)提出告訴。
兩小無猜條款為告訴乃論。
依刑法第229條之1規定:「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所以要提告的話,須於知悉後6個月內提出告訴,以免逾期!
A:目前法令規範依舊認為應該保護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利,所以即便雙方為合意發生也列入處罰範圍,不過實務上也有學者認為性行為也是成長途中不可或缺的課題之一,如果在合意的情況下一同進行性的探索,究竟是否為一種權利上的「侵害」?
且在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監護人能夠成為告訴人,即使孩子並沒有發現自己正遭受侵害,也可以為孩子爭取權益,或互相成為事件中家長爭提告的籌碼與工具;故學者與實務上也不斷拉扯思考著該如何制訂規範才能平衡雙方權利,這同時也是立法者不斷思索的課題,兩小無猜條款未來是否可能走向除罪化,發展還有待觀察。
A:兩小無猜條款為告訴乃論,所以如果雙方和解是可以撤回告訴的。而除了在訴訟當中和解條件的賠償以外,通常排除掉刑事責任之後,雙方家長仍可以獨立提出民事訴訟,請求針對身為監護人親權被破壞等身分法益的侵害要求精神賠償(精神慰撫金)。
由於兩小無猜條款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因此若經和解並撤回告訴的話,檢察官即應為不起訴處分、法院應為不受理判決,並不會論罪科刑。所以若能與對方和解會對案件有所幫助,建議可以透過法律諮詢請專科律師協主居中協調,促進和解的可能,也可以避免途中自己說錯話影響案件走向,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