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侵害配偶權時效,以下為大家說明:
民事侵害配偶權追訴期怎麼提告?基於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人格法益,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仍得請求相當之侵害配偶權賠償,配偶權即屬該法所規定之人格權之一,當配偶於婚姻存續中惟不忠誠之行為時,他方得予以請求相當之受害金額,惟須注意民法第197條關於民事侵害配偶權時效之規定,應於知有損害時起二年內,或自有侵權行為時起十年內提起告訴,以避免喪失侵害配偶權追溯期請求權。
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名譽、或其他人格法益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中應互負忠誠義務,以共同生活為其目的。
若夫妻之一方有不誠實之行為,與第三人有親暱交往之情事,逾越一般社會通念之朋友界線,並不以發生性行為為必要,即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者屬侵害配偶權之範圍。
先刑法之通姦罪已除罪化,以往通姦罪之認定須以有發生性交為必要,惟民事上之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僅需夫妻任一方與他人間存有逾越通常男女社交禮儀範疇,如:配偶與其他異性親密牽手相依、親暱接吻擁抱、深夜與其他異性無正當理由單獨共處一室共睡一床等,均應認係不正當之交往。
上述行為當已逾越社會通念所能容忍範圍,已達破壞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程度,當非法之所許,自屬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侵害夫妻之一方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成立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屬侵害行為之一種,侵害配偶權追訴期適用民法第197條之規定:「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因此在知悉配偶有侵害配偶權之情事發生時,應即時蒐證在兩年內提告,否則罹於時效則失去民事侵害配偶權追溯期請求權;另外若對於配偶侵害之行為一直屬不知情之狀態,則在侵害行為發生起之十年內無發現,亦不得提起訴訟,因此在捍衛權益時應注意時效之問題,以避免喪失請求權。
另外若配偶侵害配偶權之行為逾十年仍然持續發生,又或者即便夫妻離婚,僅須侵害配偶權之行為係發生於雙方仍有婚姻存續時仍得提告。
舉凡配偶和第三人親暱之照片甚至是性行為之影片、以及超過正常社交範圍的書信、簡訊、對話紀錄,所謂超過正常社交範圍是指逾越一般所認定之標準,從親暱曖昧到鹹濕性暗示的親密對話內容皆可做為侵害配偶權證據。
另外侵害配偶權之行為除擁抱親吻、以及一同至旅館過夜等,只須法官之心證或有其他證據足已補強雙方之行為已逾越男女分際,即使是牽手都可能成立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之妨害婚姻之行為往往要避免被人發現,尤其是隱瞞配偶而為,不論是兩人間之私人對話,抑或是兩人共同出遊至旅館休憩,皆屬憲法所保障之個人自由及隱私權,因此受害之一方舉證困難。
在蒐證過程中容易在隱私權與訴訟權之間發生衝突,因此須視證據之取得是否符合比例原則,實務上認為就保護之法益與取得之手段間,尚不違反比例原則,應認其具有證據能力,係另有不貞蒐證權之保障。
侵害配偶權係非財產上之損害,屬精神賠償之範圍,精神賠償並無法定標準亦無特定計算公式,因精神上所受到之損害抽象,無法具體量化因此並無依定之金額。
實務上會考量雙方之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如若情狀輕微或證據不足,雙方僅親密照片、曖昧對話等,原則上判決賠償之金額大約落在三十萬上下。
若有足夠證據得證明雙方確實有進入旅館過夜,或確實發生過性行為,有性愛影片或直接在現場發現,讓法院足認雙方侵害配偶權之程度嚴重,則判決賠償金額可能會落在六十萬上下。
另外若被告態度惡劣且情事持續發生多次等,或雙方社經地位較高認為原告受有相當之名譽毀損,則可能高達上百萬,因此賠償金額並無一定之數額,個案狀況、當事人之背景、掌握之證據、兩造之態度皆有可能影響法官之心證,而有不同之受害金額之認定。
原告得選擇僅向配偶、第三者其中之一方或向兩人一併請求全部的賠償,若向兩人一併提告,則賠償金額應由兩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依照內部關係分擔。
實務上有兩者見解,民法規定若債權人向其中一個連帶債務人免除債務,但無消滅全部債務,則其他債務人仍須負清償責任,惟得扣除債務人被免除之部分。
但另一見解認為,基於民法「無損害就無須賠償」的原則,若其中之一方已與原告和解並支付高於判決金額之和解金,或已賠償該損害金額,則原告不得再與他方請求之。
侵害配偶權屬民事訴訟,與以往之通姦罪之刑事訴訟不同,民事訴訟無檢察官介入調查,證據須由自己蒐集,在發現配偶有侵害配偶權之情事發生時,得於蒐集證據後敘明事實及請求之事項撰寫一份民事起訴狀遞致法院。
訴訟前得自行聲請或法院基於兩方和氣,建議雙方先以調解之方式先行協調,調解後若兩方和解,則作成調解筆錄結案,而若雙方仍達不成共識,後續再進入訴訟,交由法官審理。
若對於侵害配偶權之調解有困難,建議先行法律諮詢,交由專業家事律師協助從中協調,以利雙方皆獲最佳結果。
侵害配偶權屬侵害行為,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對於同一情事不得重複提告,惟雖是同一當事人,但若是針對不同侵害行為,仍得提告之。
原則上刑事案件判刑確定才會留下前科,即留下案底在良民證上留有紀錄,惟自通姦罪除罪化後,侵害配偶權僅屬民事上的責任,即便敗訴亦不會因此留有紀錄,但在司法院之網站上仍然能查詢判決書的紀錄。
得主張主觀上無侵害配偶權之故意,遭對方隱瞞甚至欺騙已婚身分,不僅被告時有答辯空間得爭取不長之機會,亦可進一步向對方請求民法第195條侵害貞操權之賠償。
若對話紀錄中有逾越一般朋友之稱呼,如「寶貝」、「老公老婆」等,或言語曖昧以一般社會通念越矩朋友界限之內容,甚至親密照片都可能構成侵害配偶權。
民事訴訟法侵害配偶中無限制當事人必須出庭,得委任律師代理出庭,惟若無代理人且本人亦無到場,則對方得申請一造辯論判決,法官得依據一方之說詞為判斷,未到場之一方因無法陳述其主張而可能作不利之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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