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是指夫妻之間有一方配偶權益受損時,討回侵害配偶權賠償的法律防線。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然而元配依侵害配偶權向不忠配偶與外遇對象所請求之精神撫慰金數額較難有固定計算方式,實務上將參酌配偶權侵害程度、雙方社會地位、經濟能力等因素綜合考量。
而配偶權侵害程度,該如何證明與元配提起訴訟時所遞交之證據多寡有相當關係,就讓我們來帶您了解侵害配偶權案例吧!
侵害配偶權不限於發生性行為,只要是不正當交往、逾越一般社會通念所難以忍受範圍,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就是外遇行為。
婚姻係以夫妻共同生活為目的,雙方互負誠實、忠誠等義務,為維持婚姻美滿安定與幸福之條件。
民法中具明文規定配偶權之保障,結為夫妻後得享有特定之權利,如日常事務之代理、姓氏權、住所決定權等,同時也須遵守相當之義務,如同居、扶養、對彼此忠誠等。
此外,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應容忍他人對婚姻所為之破壞即侵害,以致配偶關係產生不安定性。
當夫妻之一方對婚姻不忠,與第三者有超越一般朋友界限之行為舉止時,確實嚴重影響夫妻婚姻生活之圓滿,外遇行為已不法侵害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元配得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向配偶與外遇對象請求精神賠償。
侵害配偶權要件只需要元配提出兩人親密舉動之影像、曖昧或鹹溼之對話紀錄等證據,向法院說明配偶權遭侵害之事實與程度,即可提告侵害配偶權。
例如先前新聞報導某已婚歌手在路邊與友人擁吻、知名主持人在車內與同事喇舌,皆屬侵害配偶權之案例。
相較於已除罪化之刑事通姦罪,須掌握雙方發生性行為之證據始得成立,民事侵害配偶權對於證據認定之標準較為寬鬆。
若外遇對象知悉夫妻之一方已有婚姻關係,然雙方互動卻逾越一般朋友交往之界限,即破壞元配婚姻生活之圓滿,不限於須發生性行為,元配可提告侵害配偶權請求賠償。
如若元配在配偶手機裡發現與他人曖昧之對話紀錄等Line訊息,當中提及「寶貝」、「愛你、想你」、「老公、老婆」等親暱字眼,或有兩人共同進出旅館之聊天內容,均可證明雙方交往關係並不一般,侵害配偶權成立。
提出侵害配偶權時效為,元配須於知情配偶外遇的2年內提告,但若不知情配偶外遇,且事情已發生超過10年,則超過得請求之時效。
侵害配偶權之提告時效規定於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10年者亦同。
民事侵害配偶權並沒有限制提告次數,但同一侵權行為僅能提告一次,若在提告且取得判決後,又發現配偶與他人仍有侵害配偶權之行為,元配蒐集證據後,在提告侵害配偶權時效內皆可再提起訴訟請求賠償。
惟若該行為與證據已在先前訴訟中主張,則不得針對相同事件再次提告重複請求賠償。
侵害配偶權官司時間長短無固定時程。訴訟本身須花費諸多時間和心力,案件進行時間除受各法院案件量和排案進度影響外,案件之複雜程度、證據多寡等因素亦會使結案時間有所不同。
若元配於提起訴訟前並無侵害配偶權案件處理經驗,建議可請專業律師協助,不僅能有效評估證據使用之程度,亦能擬定合適訴訟策略,進一步說服法院採納主張,極力爭取理想賠償金額。
避免因不熟稔法律而使案件發展錯了方向,後續還得付出更多時間加以挽救。
書狀內容須包含原被告基本資料、訴訟標的、訴之聲明、請求事實及理由等,並且需附上相關證據,一併遞交法院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
在侵害配偶權的訴訟程序進行前,法院通常會安排調解庭,給予雙方坐下來協商的機會,此時可以提出求償條件與被告溝通。
但也並非每件侵害配偶權案件一定會進入調解程序,法院仍會評估個案情況決定是否調解。
若兩方達成共識、調解成立,則法院將作成調解筆錄結案,等同侵害配偶權和解。調解筆錄與判決同一效力,若被告無履行侵害配偶權和解和解條件,原告得聲請強制執行。
當調解不成立後,將正式進入侵害配偶權訴訟程序,進入訴訟後可分為「準備程序」及「言詞辯論程序」。
準備侵害配偶權程序中,原告及被告可提出證據清單、相關證物資料、整理爭執與不爭執事項,確認爭點及聲請調查證據等。
當準備程序終結後,接下來訴訟將會以準備程序的爭點整理與調查證據結果為基礎,雙方原則上不可以再提出新的主張、事實或證據。
準備程序結束後即進入辯論程序,是原告、被告雙方在法庭上所謂攻防戰,透過雙方在法院上的陳述及攻防,說服法官我方的主張是合理而且有必要的。
若針對另一方所提出的主張若有想反駁之論點,需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
最後法院斟酌以上程序獲得的資料,給予是否侵害配偶權判決。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沒有一定的價目表,其判賠之精神慰撫金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實際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還是需要依個案狀況評估處理,常見判賠金額如下:
行為 | 賠償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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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 | 曖昧對話、親密照片、相約出遊等 | 10-30萬不等 |
常見 | 進出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等 | 30-50萬不等 |
嚴重 | 同居、懷孕生子 | 50萬以上 |
然而除罪化僅是讓原本通姦行為需受刑法處罰,有遭判刑入獄風險,更改為民事上侵權行為,以給付賠償金之方式進行處罰,故雖已無通姦罪,但元配仍可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
此修法之轉變,反而放寬司法實務上對於侵害配偶權的認定,原本通姦罪需證明雙方有性器接合也就是抓姦在床才能成罪,蒐證極為困難。
現今侵害配偶權僅須證明雙方有逾越一般男女交往分際,不以發生性行為為限,即有機會成功提告侵害配偶權。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並沒有限制最高金額,大部分取決於原告方掌握多少證據。
若原告方可提出的證據越多、侵害時間越長、侵害程度越嚴重,賠償金額則會越高。過去即曾有夫妻雙方皆為名人,一方外遇,法院判賠120萬之案例。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依法請求權基礎為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皆可請求賠償。
此外,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也就是俗稱的精神慰撫金。然而精神慰撫金不像其他財產損失有價值估算之方式,故實務上亦沒有固定判賠之標準。
過去曾有最高法院判決可供參酌,精神慰撫金之多寡,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 位、資力與加害之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
而精神慰撫金金額是否相當,自應依實際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及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狀況等關係決定。
若可證明自己無過失,即有機會爭取侵害配偶權免賠!侵害配偶權賠償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依民法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法僅故意及過失情況下須負損害賠償責任,因此若可證明自己無過失,就有機會免賠償。如:對方刻意隱瞞自身已婚身分導致他人難以得知,行為人並不具侵害他人配偶權之主觀意思,若可提出相關證明佐證,即有機會爭取免賠。
建議若被提告侵害配偶權時,可以尋求專業民事律師協助,評估對方手中的證據是否構成侵害配偶權,以及實務上判賠金額區間。
若確實構成時,亦可以委由律師協助談判協商及後續法院訴訟攻防,將賠償傷害降到最低,避免自己被對方獅子大開口,確保自身權益。
若不慎介入他人婚姻,可先判斷元配訴求並觀察其動作,畢竟一旦進入訴訟程序,花費時間成本及金錢成本都會較高。
有些元配會選擇私下相約見面希望談判和解,在談判過程中需謹慎發言,包含雙方關係進展程度、性行為次數、交往時間等皆須當心。
若雙方對於和解條件達成共識,也務必將侵害配偶權和解書內容撰寫完善,避免同一事件遭做二次文章,已賠償卻仍遭提告,建議民眾可由專業律師協助代撰和解內容。
若元配一狀告上法院,侵害配偶權在進入正式訴訟程序前,法院亦會先安排調解庭給予原告與被告和解的機會,倘若對和解條件無共識將進入訴訟由法院裁判。
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高低其一重點在於配偶權受侵害程度,故須先了解元配掌握多少證據。
欲提告侵害配偶權,民眾須撰寫民事起訴狀遞交法院,經過法院分案受理後,將安排調解並進入訴訟程序。
然而網路上對於書狀範例有各種版本,若民眾無法分辨,建議由專業律師協助,以下為訴狀範本常見內容。
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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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 |
民眾要提告需特定被告身分,若僅知道姓名,恐怕有太多同名同姓法院無從判斷。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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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之聲明 | 原告想向被告請求之事項,如:請求賠償金額,法院只能在原告請求的範圍內判決,不能逾越原告訴狀之聲明的範圍。 |
事實經過 | 須說明侵害配偶權案件的詳細發生始末,包含:人物、時間、地點和行為等。 |
請求權基礎 | 該行為應依哪一條法律論處,請求的權利為何。 |
證物的名稱及件數 | 將蒐集好的證據整理清楚,並列點說明。 |
簽名送件 | 簽上具狀人姓名或蓋章,並寫上遞狀的日期。 |
雖現今司法院網站或是網路上,都有許多侵害配偶權訴狀範本可以參考,但即便同為侵害配偶權案件,個案之事實行為、侵害程度及社經地位,都可能影響請求金額。
且起訴狀僅是開啟訴訟程序的開端,若不符合撰寫格式、法律適用錯誤或事證不明確,都容易遭到法院駁回,甚至影響法院最終判決結果。
故如若遇到侵害配偶權案件,建議委由專科律師協助撰擬,不僅可以協助評估請求之金額是否合理,亦能整理相關證據,使侵害配偶權起訴狀內容更具可信度。
小明與小美是大學同學,畢業後即結為連理,並育有兩名子女,小美本身從事業務性質工作,時常需要加班與客戶應酬,而小明是位公務員,上下班時間固定,大部分家務與照顧子女事宜均由小明一手包辦。
某天小美應酬時飲酒稍微過量,搭車到家已不省人事,小明協助攙扶小美進房間休息,突然小美手機訊息提醒聲音狂響,小明以為是同行夥伴擔心其安危,便想協助小美回覆。
無意間發現小美與另一位男子的對話框,聊天內容多是討論性行為之腥羶言論。
這時小明內心十分崩潰,認為自交往以來即相當尊重小美所做的任何決定,也體諒其工作繁忙,因此自身攔下種種家務,想替小美分擔壓力,結果竟遭其如此背叛。
隔天一早,小明壓抑不住自身情緒,開口向小美求證外遇之事,當下小美冷靜地承認自己確實出軌,並鄭重向小明道歉。
小美表示日後將會斷絕與外遇對象之一切連繫,若小明無法接受其回歸家庭,後續亦會尊重其所作之決定,只不過小明實在無法理解小美外遇原因,便一一詢問詳情。
小美說明會與外遇對象認識是因同事看其工作壓力太大,即介紹至公司附近之按摩店放鬆,而對方正是店內的按摩師傅。
起初兩人僅是單純消費服務關係,小美覺得其按摩手法非常好,每次按完經絡皆獲得救贖,亦會於按摩時相互分享生活瑣事,才習慣予其服務。
不過前陣子歷經母親過世之傷痛,小美遲遲無法放下,工作表現一蹋糊塗,才會想再預約按摩時段。
不料當天按摩師傅見小美情緒極度低落,便拿取器材逗弄小美,欲獲取其歡心,雙方於此情況發生關係,後續即一發不可收拾。
小美時常利用加班之藉口與按摩師父約會且發生性行為,次數高達數十次,如同小明所見之對話紀錄一般。
小明聽聞小美外遇情形後,認為其已知錯,不想對其究責,但無法原諒外遇對象,覺得對方明知小美是有夫之婦,竟有如此誇張行徑,決定委任律師協助提告侵害配偶權。
經律師協助整理相關對話紀錄,撰擬書狀向法院提起訴訟後,以縝密的訴訟策略成功說服法院認定按摩師傅與小美發生多次性行為已破壞小明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幸福,即係侵害婚姻關係存續中之他方配偶基於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即配偶權,而屬情節重大,判決按摩師傅須賠償小明80萬元。
侵害配偶權可以只告小三唷!在民事訴訟中,我國是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無告訴不可分原則,因此當事人可選擇同時向配偶及第三者提起訴訟,或僅向其中之一方請求賠償。
若向兩人一併提起訴訟請求賠償,則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應由兩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再依照內部關係分擔。若外遇一方認錯想回歸家庭,且元配也願意選擇原諒,就可僅針對其外遇對象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侵害配偶權精神慰撫金並沒有一定金額或計算公式,侵害配偶權在法律上是屬於非財產上之損害,是屬於精神賠償的一種,而其所受到之損害是較抽象且無法去量化的。
實務上通常會考量雙方的身分地位、職業、年齡、經濟狀況以及加害情形與被害人所受之痛苦等綜合評估核定相當之數額。
除了這些因素外,侵害配偶權證據多寡也會影響判賠金額,若證據越充足情節重大、對婚姻的破壞越嚴重,賠償金額相對也會越高。
例如有發生性行為之相關證據與未發生性行為而僅有親密照片或曖昧對話之相關證據,兩者金額高低會有別。
除了客觀事實以外,若被告態度惡劣且外遇情事頻繁發生,或夫妻之社會地位較高而名譽受損害時,則賠償金額也可能高達上百萬;當事人背景、掌握證據及兩造態度等,均可能影響法院心證判斷。
因此針對侵害配偶權的賠償金額並沒有固定金額,會依照個案的情況而有所不同,若想提高侵害配偶權賠償金額或避免敗訴情況產生,建議尋求律師協助評估及擬定策略。
侵害配偶權可選擇僅對某一方提起訴訟,若願意原諒配偶,也可以選擇僅向第三者求償,並不會因為不與配偶離婚而有影響侵害配偶權賠償金。
而侵害配偶權是針對造成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會根據配偶權受到侵害嚴重程度,會有不同數額之賠償金。
實務上也不乏有外遇後願意回歸家庭的例子,有無回歸家庭、有無離婚對於損害的賠償金額並沒有直接的關聯性,不會因此而影響請求賠償之權利。
侵害配偶權是屬民事訴訟,原告或被告均可選擇不親自出庭,可委任律師代為出庭即可,除非法官認為有釐清事實之必要,才會傳喚當事人出庭詢問。
但要注意,若無委任律師,自己又未出庭時,不論是原告或被告方,均會喪失自己權益!
經法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出庭,有出庭之一方可聲請所謂「一造辯論判決」,意即法院在斟酌到場的一方辯論意旨,及先前的辯論還有調查證據的結果而為判決。
雖然未到場的一方不一定會被判敗訴,但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若經合法通知不到場,也沒有提出相關書狀或爭執對方主張不實等情況,在訴訟上會產生自認的效果,法院有可能會為不利未到場一方之判決。
律師費用通常會以件計費,會根據案件狀況、階段、委任方式、範圍等不同,而有不同委任費用,且費用也會因為案件複雜程度不一而有所不同,以下提供常見委任方式及報價:
「諮詢」通常是請律師協助了解及評估案件,並提供相關處理或解決方式,一般律師諮詢費用大多落在3000-8000元不等,會依律師本身行情及案件複雜程度有所不同。
請律師撰擬專業法律文件,如:起訴狀、答辯狀、上訴狀等,通常是以件計費,一份書狀費用平均約落在1-2萬元不等。
民事案件除了訴訟以外,可以選擇先進行調解,若能於調解時達成和解,可以免於漫長訴訟過程中的勞民傷財。
請律師協助調解,費用通常會落在2-5萬元不等,會依案件複雜程度、調解次數、範圍等有所不同。
請律師陪同出庭通常會以審級計算並以全案委任方式,全案委任包含:法律諮詢諮詢、擬定策略、撰寫書狀、調解、陪同出庭、協助法庭攻防答辯等。
而費用會以審級計價,一個審級費用約落6-9萬元不等,視案件難易度而定,難度較高費用相對會較高且可能會再酌增。
以上費用僅屬行情價,具體的價格還是會依照案件類型、複雜程度及律師專業度及經驗多寡等條件而有所差異,需依個案來做認定,更多律師費用相關疑問,歡迎來電詢問!
侵害配偶權和解須注意內容是否針對損害賠償金額、違約條款、是否放棄民事請求權等詳細擬定。
如和解書協議內容不明確甚至有疏漏,日後仍可能引發更多爭議,因此建議委託專業律師協助把關和解條件及內容,並擬定侵害配偶權和解書,保障權益之餘也避免後續還要經歷訴訟來向對方請求。
侵害配偶權的案件若想要雙方協議終止爭執或防止爭執發生,可透過和解或調解方式進行,主要的差別在於調解有中立之第三人如調解委員參與調停,和解則是指當事人間磋商以達成協議。
在法院開始審理前,通常都會進行調解程序,看雙方是否能協商達成共識談定賠償金額。
若調解成立的情況會有調解筆錄,調解筆錄與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所以若對方沒有依據調解筆錄的內容履行的話,是可以直接以此份調解筆錄聲請強制執行。
而若是雙方進行私下和解簽訂和解書,在於一方不履行或違反協議內容時,需要再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對方賠償或履行協議。
離婚後仍可以提告侵害配偶權,只要外遇行為是在婚姻存續中發生,並且尚未超過請求權時效,縱使現已離婚仍得以提告,若是雙方已經離婚後才發現有第三者介入,自發生時10年內都可以提起訴訟。
但是要注意一個點,若是侵權行為已經發生且自己已知的情況下,需要在2年內提起侵害配偶權訴訟,否則會罹於時效,而喪失自身權益。
侵害配偶權屬民事訴訟不會有刑責,大法官已於2020年時發布釋字第791號,宣告通姦罪違憲,因此刑法上已無針對通姦或外遇的行為有所規範,不會有刑責的產生。
現今所聽到的侵害配偶權,是屬民事訴訟案件,僅針對侵權行為請求損害賠償,並無刑事責任,會依照外遇的情節輕重而有不同的賠償金額。
雖然刑法上已將通姦罪除罪化,但並不代表外遇無責任,元配仍得依循民事訴訟途徑求償,小則數十萬,大則數百萬皆有可能!
千萬勿認為沒有刑責就可以任意妄為,婚姻關係中配偶仍須互負忠貞義務,若做出逾矩行為,將可能使自己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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