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社會對於合法性行為的認知有哪些誤解呢?這些誤解又可能造成什麼影響?我國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權,實施性交、猥褻行為時不得違反他人意願,但你情我願的合意性交就無損於性自主權嗎?其實並不盡然。
倘若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便雙方為合意發生,仍會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以下就讓我來帶您了解合法性行為年齡及和未成年人性交將會觸犯何種刑責吧!
台灣合法性交年齡為16歲;日本刑法規定合法性行為年齡最低為13歲,另各地方政府制定青少年保護育成條例,當中的「淫行條例」中亦禁止與未滿18歲之青少年性交,違反應負罰責按各地方政府規定;而南韓在2020年通過《N號房防治法》將合法性行為年齡從14歲提高至16歲,北韓刑法規定與15歲以下女孩發生性行為須承擔刑罰。
我國性行為合法年齡皆低於民法和刑法之成年標準,滿16歲之男女即有性自主權,可按自身意願決定是否要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即便與年滿16歲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並無涉及刑事犯罪,但仍可能遭對方父母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親權之賠償,雖行為人不須背負刑事責任,還是可能面臨被提告民事訴訟之風險。
民法第195條: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因未滿一定年齡的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尚未成熟,無法充分判斷實施性行為之後果,並不具備性自主能力,過早發生性行為極可能影響兒童及少年日後成長發展,所以依現行法律規定,性自主權以16歲為界線,滿16歲之男女有性自主權,可依自身意願決定是否與他人發生性行為。
立法者為保護青少年身心健全發展,於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特別規定與未成年人實施性交、猥褻行為應負罰責,因此與未滿16歲之人發生性行為,即使合意性交,仍被視為犯罪,倘若對方未滿14歲,刑責將加重處罰。
然未成年之青少年或許於探索身體變化時,對性方面產生好奇心,一不小心可能拿捏不當與人交往之界線,倘若未成年人涉及性犯罪一律按刑法規定處置,恐不符合比例原則,因此刑法第227之1條特別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兩小無猜條款)。
另妨害性自主罪章大多為非告訴乃論,但若發生性行為者皆為未成年人,為告訴乃論,只要兩人為合意性交,加上雙方父母皆不提告即無須承擔刑事責任。
現在多數妨害性自主案件多出於網路交友,可能是一時抵擋不住誘惑,又或者因對方打扮成熟、談吐內斂,無法分辨為未成年人,因而涉及刑事犯罪,惟立法者為保障青少年與兒童身心健全發展,特別制定合法性行為年齡,建議民眾於性行為前多加查證對方資訊,確認對方已成年再發生,避免衝動過後須面臨刑事懲罰與負擔民事賠償責任。
對於合法性行為、16歲性交合法嗎?歡迎致電或線上法律諮詢,最佳律師很樂意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