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帶大家看一則強制猥褻罪的案例:阿芯是位大學生,某天上學途中遭陌生人搭訕,當下對方積極與她推銷手邊保養品,阿芯生性害羞不知如何拒絕此男子,對方見狀便邀請阿芯到便利商店買飲料。
聊天過程中阿芯起身至化妝室,未料男子竟尾隨在後,趁阿芯開門時將其關在廁所裡,並觸摸其胸、臀,在此期間男子用另一隻手摀住阿芯嘴巴,威脅阿芯不准發出聲音,男子猥褻得逞後開門讓阿芯離開。
阿芯即拿取餅乾佯裝到櫃檯結帳,趁此機會向店員求救,店員發現事情不對勁,馬上報案請警方盡速到場,此男子因涉犯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被員警帶回警局訊問,阿芯也立刻回家告知家人,並請律師介入協助處理。
猥褻定義指加害人所為行為不僅於客觀上須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也得滿足自身情慾,而侵害他人之性自主權,並未設限加害人實施猥褻之身體部位為何。
強制猥褻罪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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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犯罪行為 | 加害人違反被害人意願,實施足以誘起、滿足、發洩性慾之行為,例如:對其為與性有關之親吻、擁抱或觸摸胸部、臀部或其他身體隱私部位 |
犯罪目的 | 加害人為滿足自身性慾 |
告訴乃論 | 立法者十分保護民眾之性自主權,因此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之罪刑多半為非告訴乃論,強制猥褻罪均屬其一 |
關於強制猥褻罪刑責規範於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其定義係指加害人基於滿足性慾之主觀犯意,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所為,綜觀一般社會通念,咸認足以誘發、滿足、發洩人之性慾,而使被害人感覺恐懼、厭惡之行為,若加害人實施強制猥褻行為時符合刑法第222條規範之加重情形,則所負刑責依刑法第224-1條規定,可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
關於強制猥褻罪之定義與刑責,如上述說明,另若對於年齡未滿16歲之男女,實施強制手段以外之其他方法而予以猥褻者,稱準強制猥褻罪,因立法者認為未成年者無法完整表達性自主權,因此即便雙方合意,仍會觸法,下方將為您詳述準強制性交罪之刑罰規範。
依刑法第227條第2項、第4項規定:「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者對未成年性犯罪有進一步設立年齡區別,若被害人未滿14歲,加害人侵犯其性自主權,著手實施猥褻行為,刑責相較於14至16歲之未成年被害者還重的多。
依刑法第2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乘機猥褻是指加害人利用被害人本身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對被害人實施猥褻行為,例如趁他人酩酊大醉或熟睡、身障或智障,觸摸其身體私密處,以滿足自身性慾。
依刑法第228條規定:「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權勢猥褻罪之加害人與被害人間具某種身分關係,而加害人為滿足自身性慾,藉此機會對被害人實施猥褻犯行。
依刑法第224-1條規定:「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1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制猥褻 | 性騷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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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義 | 加害人著手實施犯罪時具猥褻之不法意圖,在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情形下,所為行為不僅於客觀上須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也得滿足自身情慾。 | 加害人主觀上須具性騷擾之不法意圖且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情況下,客觀上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 |
犯罪行為 | 小美在回家途中遇問卷調查人員,遭其帶至旁邊小巷觸摸胸部。 | 小明搭乘大眾交通運輸時藉由車體行進中之晃動,乘機觸摸周圍乘客的大腿內側。 |
法定刑責 | 刑法第224條:「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告訴乃論 | X | V |
有的。遭提告強制猥褻時該如何為自己爭取不起訴呢?強制猥褻罪之構成要件為違反他人意願實施猥褻之行為,以滿足自身情慾,若行為當下是雙方合意發生,則強制猥褻不構成犯罪,另外,雙方事發後互動關係是否改變、有無其他積極證據足以認定犯行,都將為是否得以爭取不起訴之關鍵。
雖刑法不罰強制猥褻未遂,仍建議涉及相關犯罪者,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協助評估個案狀況、進一步分析案件走向,以利爭取強制猥褻無罪/不起訴結果。
當被害人遭遇強制猥褻時,若情況允許能以手機錄音、錄影,倘若因事發突然或因害怕、當時情況不允許而無法蒐證,建議被害人可於事發當下觀察周圍有無其他民眾能求救,或現場、附近有無監視器,並在確保自身安全後,盡速至警局報案,讓員警能依被害人敘述盡快調查與保留相關證據。
若被害人於應變時間不夠或來不及抗拒之情形下,身體遭他人不法侵犯,此時可先尋求周圍民眾協助救援,抵制加害人持續行為,嗣後向附近警局報案提告,後續檢警機關將會通知加害人進行案件調查。
若於無法抵抗之情況下遭人強吻,實務上處理方向將朝強制猥褻罪辦理,按刑法第224條規定,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另若為趁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強制猥褻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一旦檢警機關知悉有犯罪情事發生即須偵辦,建議被害人於事發當下蒐集相關證據,事發後告知親友,請其偕同報案,或請律師進一步協助提告,盡速將案件遞送至地檢署,由檢察官進一步偵辦處理。
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2分之1。」若行為人於強制猥褻案執行完畢之5年內再有故意犯罪,依法規定為累犯,將會加重刑責處置。
當加害人為初犯,法院會視案件嚴重程度、與被害人和解情形等因素綜合可量是否給予緩刑,若判決刑度成功壓低至2年以下,有機會向法院爭取緩刑機會,尚須依個案狀況評估,建議涉及相關犯罪者,盡速尋求專科律師協助與被害人談和解,擬定答辯策略,以利爭取理想判決。
當面臨強制猥褻之情形,被害人心裡定是相當惶恐,在訴訟程序中與加害人進行調解時,被害人不免回想遇害經過,恐造成二次傷害,若身邊親友無法律背景或相關經驗,可能無法為被害人爭取最佳利益。
建議尋求專業刑事律師出面與加害人協商,不僅能減少被害人再度受創,也能依案件情況評估合適和解金額,捍衛被害人權益,避免被害人情緒不佳,進而影響整體訴訟。
若遭提告強制猥褻,因法定刑為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案件處理不慎即有入監服刑之可能,建議涉及相關案件之被告,盡速尋求專科律師法律諮詢評估案件狀況,協助整理及運用相關證據擬定合適訴訟策略,針對被害人之供詞與提出證據進行答辯,降低訴訟風險,以利爭取理想判決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