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棄監護權不代表拋棄孩子,離婚夫妻若有未成年子女即會面臨監護人資格歸屬問題,時常聽到夫妻離婚條件是「孩子監護權一定要歸我」,縱然平時並非擔任孩子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在離婚之際也為孩子監護權奮戰一番。
但有些父母因考量自身經濟條件未比對方來得優渥,為孩子將來生活著想,最終忍痛選擇放棄監護權,只不過對於放棄監護權還須負擔孩子扶養費嗎?自願放棄監護權是否可以反悔呢?相信是放棄監護權父母最想知道的問題,以下就讓我來為您解答吧!
在放棄監護權之前,須先了解監護權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
「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立法者認為子女於成年以前,心智尚未發展成熟,為保障子女身心健全發展,由父母之一方或雙方行使親權,以維護子女成長之最佳利益。
許多父母不願擔任孩子監護權人或許是考量孩子須脫離原本生活圈與教育環境,擔心生活變動過大會造成孩子心理負擔,抑或思慮自身經濟狀況相較於另一方而言未能給予孩子良好成長條件,因此決定放棄監護權。此時雙方若對於孩子日後規劃達成共識,得在離婚協議書中約定監護權歸屬,簽訂協議書後至戶政機關辦理登記即可。
當夫妻離婚時,經雙方協議孩子監護權歸屬並達成共識,可於離婚協議書中約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若於離婚後,監護權人欲放棄孩子親權之行使,雙方可私下協議移轉監護權,簽訂改定監護協議書至戶政機關進行變更登記,適時以孩子成長最佳利益作為監護權調整標準。
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重新約定書,也就是所謂的放棄監護權同意書、放棄監護權切結書、放棄監護權申請書,放棄監護權同意書範本、放棄監護權同意書下載可至各縣市之戶政事務所或官方網站領取、申請。
自願放棄監護權可以反悔。在離婚之際選擇放棄監護權之父母不代表不愛孩子,或許當時顧慮其他因素,不想讓孩子跟著自己辛苦,但若監護權人並未妥善照料孩子,對於子女身心發展明顯造成不良影響,未與孩子同住之一方隨時空變遷下已能給予孩子良好成長條件,此時得以提起訴訟,請求法院視情況重新裁量孩子監護權由哪方獲取較為合適。
是。不論孩子監護權人由父親或母親擔任,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仍須給付扶養費,監護權歸屬與否並不等於扶養義務之免除,扶養子女之責須由父母雙方共同分擔,只是單獨監護者理應照護孩子一切日常生活所需,若未與孩子同住之一方不肯支付扶養費,後續監護權人可提起返還代墊扶養費之訴訟,請求法院命其履行扶養義務。
我國重視未成年子女成長最佳利益,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若未達不適合行使親權之程度,例如:死亡、無工作收入與經濟能力等危及孩子身心健全發展,原則上孩子監護權人以父母之一方或共同任之,因此單親放棄監護權在法律上來說,是無法隨意放棄的,父母不得任意對於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之權利義務。
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一、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二、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三、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若雙方皆不適任孩子監護權人,法院得依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原則上將以與孩子同住之其他家人為優先考量。
可以的。孩子監護權取得與否和民法規定之繼承資格無關,繼承是否適合須看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血緣關係,子女為直系血親卑親屬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即使父母放棄監護權,並不因此改變與子女間之血緣關係,除有其他重大事由,否則子女仍具繼承資格。
可以的。探視權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更為孩子身心發展重要調劑,無論是爸爸或是媽媽放棄監護權,在監護權放棄後仍然可以探視小孩,並不受監護權歸屬所影響,孩子於成長階段面臨父母離異之傷痛,適當行使探視權,不只能維繫孩子與未同住者之情感,也可減少家庭結構改變所帶給孩子的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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