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罪關多久?依據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刑期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同時具備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的規定,刑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其他類型的詐欺罪關多久,則有其他規定,本篇帶您了解。普通詐欺刑期依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
依據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刑期最重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倘若同時具備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的規定,刑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刑事案件可分為偵查及審判階段,詐欺屬於非告訴乃論,當偵查階段檢察官偵辦調查後,若是認定有犯罪事實,便會依職權起訴案件,也就是所謂提起公訴。
至於詐欺案件起訴後到判決的過程須花費多長時間並沒有一定,平均約落在2-4個月,依個案類型、複雜程度的不同會需要花費的時間也會不一樣
詐欺公訴起訴流程
刑事案件若起訴,則進入法院審判階段,法官會對於檢察官起訴的證據將加以一一檢視,交互詰問聲請調查證據以及對於案件的答辯、言詞辯論,決定被告是否有罪,並作出詐欺判多久的判決。
詐欺公訴起訴流程,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民刑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須在1年4個月內審理完畢。
詐欺罪關多久?詐欺刑期能緩刑嗎?詐欺罪初犯判幾年?想了解詐欺案刑期相關資訊,就接著看下去吧!
什麼是詐欺?只要被騙就算詐欺嗎?一般民眾對於「詐欺」二字的解釋大多趨向於受騙上當;但依據台灣詐騙刑法的規範,對詐欺定義是行為人故意施用詐術,例如:虛構言論或傳遞不實資訊,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認知中,做出與一般情況不同的判斷。
詐欺行為會使被害人自行或被迫處分自身財物,致使個人私有財產方面受到損害,並不全然僅有被害人受騙的情況。其中,詐欺刑法對於詐欺罪構成要件分為「主觀構成要件」與「客觀構成要件」。
詐欺罪刑責的主觀構成要件,即行為人欲謀取利益,明知施用詐術將使他人受有財產上損失,仍故意為之。
只要在法條當中並沒有明定「須告訴乃論」者即為非告訴乃論的罪;比如:詐欺案件就屬於詐欺罪刑法中的「非告訴乃論罪」。
台灣刑法中所有犯罪類型都可區分為告訴乃論罪或非告訴乃論罪責,兩者中,台灣刑法又以非告訴乃論為原則。
指不論被害人有沒有向行為人提出告訴,一旦檢警機關知悉有犯罪或疑似犯罪的情事發生,就應立即針對案件展開調查。
若在檢警機關調查的過程中或整體案件已進入法律訴訟環節,即便被害人不想再追究、欲撤回告訴或雙方已達成和解,均無法藉此中斷檢警的偵辦進度。非告訴乃論的罪責,會交由檢察官依調查事證決議是否提出告訴、緩起訴、不起訴等處分結果。
經常有民眾認為,若收到檢察官傳喚聲明,只要跟對方盡快講明誤會或私下和解就好,但實際上和解行為是法庭上的重要訴訟策略,若和解過程中處理不慎,恐會讓司法機關變相認定被告自行承認犯罪事實,對案件結果的爭取未必有利。
對於刑法所規範的非告訴乃論罪責,會建議先交由專業律師審慎評估後再行處理。
法條當中明定「須告訴乃論」的罪責。
通常告訴乃論之罪相對於非告論乃論罪而言,是指犯罪行為較輕微者,須經由被害人提出告訴,檢警機關才得以對此犯罪著手進行調查。
若在檢警機關偵查的階段中,雙方已達成和解共識,被害人可進一步向檢察官表示欲撤回告訴,此時檢察官將不再繼續追訴被告行為。
刑法第80條對於追訴期有明確的規範,只要在特定期間內未依法起訴,則時效一到就會消滅。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發生死亡結果者,不在此限。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
所有詐欺罪刑責中,最常見的是普通詐欺罪。
普通詐欺罪的法定刑為5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因此普通詐欺罪的法律追訴期為20年;當被害人發現遭詐騙時,可於法定的詐欺追訴期內,整理相關事證,盡快至警察機關報案或撰擬書狀向地檢署提出告訴,後續檢警機關將著手追查犯罪。
偵查詐欺案件要多久?實際上,須視整體案件所涉及之犯罪金額、人數與其他相關因素,並配合檢警機關調查進度,因此詐欺案件的偵查時間並沒有一定的時長。
不一定,一般會收到傳票的時間可能落在被害人提告後的一至兩周左右,只不過各檢警機關辦案執行進度不一,仍須靜待承辦檢察官之安排,不建議頻繁催促。
詐欺案多久開庭?告訴人收到傳票大約會是在提告後的一至兩個月之間,但因個案調查情況不同,建議多加耐心等待。
大部分詐欺案件往往涉及的被害人與被告數量不只一位,且犯罪金額與情況均不同,檢警機關得花費大把時間抽絲剝繭釐清案情,因此無固定結案時程。
不同的詐騙行為,在台灣的刑法規定上,詐騙刑期也都有差異。以下就帶你認識詐欺刑法上所規範的六種詐欺行為,各自的詐騙刑期又是多少?
依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普通詐欺罪罰金50萬元以下。
案例:美美因股市失利,虧損一大筆錢,經濟能力已無法負擔自身生活開銷,卻每日在社群軟體中發布草木開花之貼文,讓身邊親友均認為美美事業有成,吸引部分朋友向美美討教投資之道。
美美便藉此請朋友提供資金,告知友人們要帶領他們操作投資,實則將所有金錢用來還債,後續遭朋友發現真相,進一步提告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1條,收費設備詐欺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阿傑非常喜歡蒐集公仔,時常利用下班時間轉取扭蛋機,某天因身上零錢不夠,發現包包中有之前剩下的遊戲代幣,投機取巧地將代幣當作錢幣使用;剛好因為兩者形狀與重量相似,故扭蛋機無法辨識,使阿傑多次以此方式轉取扭蛋,卻無支付任何金錢。某日扭蛋機老闆發現後憤而報警處理,阿傑恐涉及收費設備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2條,自動付款設備詐欺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小明某天在路上拾得小美遺失的錢包,發現裡頭有提款卡,適逢小明剛失業,無法支付房租與生活開銷,便至提款機欲提領現金出來使用;小明嘗試輸入小美生日,發現即為提款卡密碼,令提款機無法辨識並非是小美自行取款,而順利取出3萬元,這時小明可能涉及自動付款設備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3條,電腦設備詐欺罪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當的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確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7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阿南與女友交往期間,因想升級電腦遊戲裝備,但無法負擔相關費用,即瞞著女友偷偷登入對方網路銀行之帳號密碼,轉帳數千元至自身銀行帳戶中;隔幾天阿南女友透過網銀查帳時發現此筆轉帳紀錄,無法接受阿南如此舉動,決定至警局提告,給其一個教訓,而阿南亦沒料想竟會因此涉及電腦設備詐欺罪。
依刑法第339-4條,加重詐欺罪指犯了第339條詐欺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小楷因想買重機但家人不予支持,即利用課餘時間尋找兼職,欲增加收入來源,原先以為工作內容僅是代為提領款項,再依主管指示交付同事,便可領取報酬,殊不知竟因此成為車手,涉及加重詐欺罪。
依刑法第341條,準詐欺罪指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利用未滿十八歲人的知慮淺薄,或他人精神障礙、心智缺陷而導致辨識能力顯有不足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使之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案例:妮妮某天在百貨公司中發現一名婆婆,當下與其聊天時發現婆婆言語表達不順暢且肢體動作怪異,但身邊卻無人看顧;妮妮見婆婆穿金戴銀,認為婆婆應當是富裕人家,便動了歪念。
妮妮謊稱自己爸爸得重病需要龐大醫藥費,請求婆婆協助,婆婆當下看妮妮聲淚俱下,面貌可說是相當可憐,就將身上所有現金交付妮妮,但妮妮父親實際上,早在其國小時就離開人世,並非如其所言,妮妮此舉恐涉及準詐欺罪。
詐欺類型眾多,與詐欺相關的法律規定、詐欺刑期也各有不同,以下帶您了解各種案件情況:
詐欺罪屬於刑事案件,且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根據刑法,其定義為對他人施以詐術,即以虛構的言語或是行為動作而使被害人陷入錯誤的認知,做出在一般情況下不會做出的判定與決定,而對財產做出處分、移轉、交付等動作,造成其財產上的損害。
more 何謂詐欺罪車手意思簡單來說是指詐騙集團成員中,負責提領、收受被害人被詐騙款項,再將款項交付給其他集團成員的角色。在被害人將錢匯款到人頭帳戶後,由車手領出再將錢交回給詐騙集團成員,並賺取其中傭金或利益。
more 詐欺車手收簿手也可稱為「取簿手」、「包裹手」,是指負責接受詐騙集團指示,於指定超商或地點領取內容物為他人帳戶存摺、提款卡等包裹之人,領取後再依詐騙集團指示寄交至特定處所,供詐騙集團使用,並藉此獲取報酬。
more 取簿手詐欺罪構成要件則是包含施以詐術、陷於錯誤、處分財產及財產損害,有以上四點情形發生並且須有貫穿的因果關係才符合詐欺構成要件。
more 詐欺罪構成要件依刑法第339條規定,詐欺罪初犯刑期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即便是詐欺未遂初犯一樣屬於犯罪行為。在我國刑法所處罰的範疇內,法官會依犯罪情節裁量,若是詐欺初犯犯後態度良好,有機會爭取6個月以下有期刑可易科罰金;或是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刑,訴訟中的應對和表現就十分重要,建議尋求專業詐欺律師陪同答辯。
more 詐欺罪初犯詐欺罪屬於非告訴乃論罪,即使雙方和解也無法經由告訴人撤告,不建議私下與對方談詐欺罪和解,以免於和解當中處理不慎,遭對方錄音或錄影或簽下自白書取得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反而影響後續案件走向。
more 詐欺罪和解詐欺罪關多久,不同類型的犯罪型態都有其規定,以下統整表格帶你了解:
詐欺罪關多久 | |
---|---|
普通詐欺罪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收費設備詐欺 | 1 年以下有期徒刑 |
自動付款設備詐欺 |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
電腦設備詐欺 |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加重詐欺罪 |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
準詐欺罪 |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
依刑法第80條第1項第2款的規定,犯罪重本刑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者,其追訴期為20年;詐欺判幾年最重可處5年有期徒刑,因此詐欺罪追訴期為20年。
與被害人和解確實在刑度上爭取會有很大的幫助,但每個案件狀況、條件不同,和解並非案件唯一的解套方式。
建議若涉及詐欺案件時,盡快主動尋求專業法律諮詢協助評估案件狀況,擬定合宜的訴訟策略及答辯方向,並請律師協助後續開庭答辯;避免在慌亂的情況下獨自處理,對於案件狀況又交代不清、或甚至做出對自己不利的陳述,陷入窘境。
依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要爭取易科罰金,首要條件為所犯罪名法定最高刑度必須是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最終判刑結果必須於6個月以下,通常來說大多以一天一千做計算,一個月就是三萬元、兩個月就是六萬元等,以此類推。
常業詐欺罪意指將詐欺行為作為維生的事業者,原先規範於刑法第340條,經修法後現已刪除此條規定。
一般民眾對於前科、案底之概念往往會與良民證有所連結,良民證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前科是指經判決定讞,無緩刑宣告之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一旦留有前科,良民證上將會記載,對於民眾未來求職恐會造成阻礙,另拘役、罰金等刑罰因處置較輕微,並不會記錄於良民證中。
許多網友會問:詐欺前科多久會消除?若涉犯詐欺案,經法院判決刑度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得聲請易科罰金,雖會留下犯罪紀錄,但若於5年內無再涉及相似犯罪或其他遭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警方即會將此紀錄刪除。
詐欺為刑事犯罪,一旦實施不法手段,詐取他人財物或從中謀取利益,除須面對刑罰處置外也有可能須承擔民法的損害賠償責任。
若在偵查階段,檢察官認定被告確有犯罪事實,進一步起訴案件至法院開啟刑事一審程序,此時被害人可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向被告求償;因此涉犯詐欺案件亦可能須負擔民事賠償責任,以此彌補被害人損失。
因詐欺犯罪手法繁多,當被害人發現自己遭詐騙集團哄騙或陷入身邊親友所設的局時,務必保留所有相關對話紀錄與匯款之交易明細,方便於提告時提供予檢警機關進行調查。
當不小心落入詐騙案件的陷阱中,被告詐欺有可能不起訴嗎?更多關於詐欺罪刑責內容,全部整理告訴你!
刑法第339條規定: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5條規定:
-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由此可見詐欺罪會處罰未遂犯,只不過未遂犯的詐欺罪刑責得以減輕,然而最終法院會綜合評估被告的犯罪動機、手段與造成損害程度、被告是否有前科紀錄、犯後態度等因素加以量刑,若遭法院判決6個月以上有期徒刑,將不得易科罰金,須入監執行。
緩起訴為檢察官所給予之處分,於偵查階段中檢察官將以被害人提供之事證進行犯罪調查,待被告的身分特定後,會評估被告在實施犯行時的意圖,並進一步追查被告是否有不法之相關證據。
若經檢察官偵查後認定被告犯罪事實明確,有可能決定起訴案件至法院,就會由法官進行審理並做下判決;若被告為初犯,無任何前科紀錄,此時可與被害人和解,展現良好之犯後態度,藉此說服檢察官暫不起訴為佳,使案件停留在偵查階段,讓被告具改過自新之機會。
但被告若在緩起訴期間再有故意犯罪發生,屆時緩起訴處分恐遭撤銷,被告須面臨法院審判,且會因早有前車之鑑,被告會難以主張自身無經驗、無前科紀錄以此說服法院,建議及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擬定合適答辯策略,盡力降低案件傷害,避免自身因不黯法律而導致前功盡棄。
詐欺罪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旦處理不慎即有入監執行之風險,將剝奪被告之人身自由,處置甚嚴,依最高法院103年台上字第2852號判決指出,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係指足以證明被告確有犯罪行為之積極證據而言,該項證據必須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始得採為斷罪之資料。
而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台灣在刑事訴訟上的基本原則為無罪推定,意指被告在未經審判證明有罪確定前,都會先推定其為無罪;故經檢察官進行調查後,若仍無積極證據得以證明被告確有詐欺犯行,此時應予不起訴處分,以彰顯司法之公平正義。
只不過被告於偵查階段中亦須歷經一番拚搏,此時若有刑事律師從旁給予專業建議加以輔助,將有事半功倍之效。
在詐欺案件中時常見到檢察官聲請併辦,所謂併案審理,並不表示檢察官起訴案件,而是相同的罪責,在過去已遭起訴;當檢察官調查時發現更多案件相關資料時,可以進一步請法院合併審理。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7條規定:
- 一人犯數罪者
- 數人共犯一罪或數罪者
- 數人同時在同一處所各別犯罪者
- 犯與本罪有關係之藏匿人犯、湮滅證據、偽證、贓物各罪者屬相牽連案件
若遇以上情況時,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併案處理,併案程序並不因此影響法院對於案件之評斷與審判正義。但這時被告仍須針對案件答辯提出對自身有利之主張,若不熟稔訴訟程序亦不具實務經驗,建議及早請律師介入協助,避免處理不當,而使案件判決結果愈趨劣勢。
一罪一罰為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之一,亦可稱為一罪不二罰;通指犯罪行為人僅須對於自身所犯的罪承擔責任,不因他人過錯而受連帶處罰。
同時在台灣的刑法上採罪責原則,對於同一個犯罪行為,僅會給予一次充分評價的處罰,不需要亦不可以對於同一次的犯錯行為,處罰兩次。
所謂一罪是指一個符合刑法規定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例如傷害罪,即指傷害他人身體之犯罪行為;而一罰的前提建立於被告僅具一次犯罪行為,被告所承受之刑罰處置,例如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必須充分且合理地評價該犯罪行為。
詐欺罪刑責是一罪一罰嗎?實務上又是如何認定一個或數個的詐欺犯罪行為呢?
民國94年,台灣將連續犯、常業犯的犯罪型態刪除之後,集合犯、接續犯等犯罪型態是行為人基於個人主觀犯意反覆實行犯罪行為,成立一罪。
競合犯與常業犯等犯罪行為人因在客觀上分次實施犯罪行為,且每一次的犯行前後,在時間差距上可清楚分開,同時又侵害數個同性質之法律規範權益,在刑法的實務評價中,每次的犯罪行為均可獨立成罪,理應按行為次數,落實一罪一罰原則。若詐欺犯罪行為有10次,不再論以一罪,而是分別成立10個詐欺罪。
刑法上的「幫助犯」意指雖無直接參與犯罪的任何行為,但基於幫助他人犯罪之意圖,以及行為使犯罪能順利進行,或是犯罪行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按幫助犯定義,行為時須有幫助他人犯罪之意,若缺乏此種故意,而是基於其他原因,幫助他人達成犯罪,難以論為幫助犯。
實務上常見之幫助詐欺罪型態為人頭帳戶,因其交付帳戶而涉及幫助詐欺罪,行為人須於交付帳戶當下基於幫助犯罪之意圖,且明知或可預見帳戶一旦交付他人使用,將淪為詐取錢財之不法工具。
現今詐騙集團常透過網際網路投放徵才資訊,吸引有工作需求的民眾上門,在社群軟體中經常可以見到家庭代工兼職、行政助理、財務助理等徵才文宣。
當求職者上前詢問時,詐騙集團會以各種話術使民眾交付自身銀行帳戶,例如:
藉此讓民眾誤認為提供個人帳戶資訊是入職的必要程序,或以金錢利益作為誘餌使求職者降低防備心,不慎使銀行帳戶淪為犯罪之不法工具。
因金融機構於貸款審核方面相當嚴謹,會評估貸款人之工作性質、收入狀況與還款能力等,導致有許多缺乏薪轉證明、條件不佳的民眾無法順利貸款或提升原有的貸款額度。
詐騙集團擅於利用民眾對於金錢需求的弱點,經常會虛假表示可以協助受害者美化金流、包裝帳戶,排除貸款障礙;若無經驗之民眾,很容易在緊急時刻降低防備心,聽信詐騙集團所言,並交付自身銀行帳戶,讓詐欺團體得以詐取他人錢財,也使個人帳戶變成人頭帳戶。
詐騙集團常以投資或經營博弈性質產業為由,謊稱公司帳戶交易量有限制、需要額外帳戶提供會員儲值、利用多間銀行帳戶提高投資金額或擴充交易量等。
後續會進一步與民眾說明僅需其提供自身銀行帳戶與公司配合,定期即能取得多少報酬。自始至終均由公司方操作帳戶運用,無須有經驗者,若有強烈金錢需求的民眾,或許會認為獲得報酬之門檻相當簡單,輕易相信詐騙集團的話術,落入陷阱成為代罪羔羊。
貪汙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利用職務上之機會,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6000萬元以下罰金,處罰未遂犯。
若公務員利用職務之便,以詐術使他人交付財物者,將涉及貪汙治罪條例,因此公務員在台灣詐騙判刑相對於詐欺罪刑責而言重了許多。
公務員詐欺取財與業務侵占之差異在於,業務侵占罪是指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為侵占,與詐欺罪施用詐術使他人受有財產損失等構成要件相差甚遠。
值得一提的是若公務員竊取或侵占公用或公有器材、財物,依貪汙治罪條例第4條規定可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
實務上民眾經常會將詐欺罪、洗錢罪、偽造文書等罪搞混,雖然一旦涉及均須面臨刑責處置,但每項罪名之構成要件均不相同,以下來為您說明。
1. 須為文書,包括私文書、公文書以及變種文書
2. 有偽造、變造行為
3. 足以對於公眾或他人造成損害
經手破萬件
法律諮詢
免付費諮詢
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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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台有據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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