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愛容易相處難,不同成長環境的兩個個體在婚後面臨的挑戰不僅是日常所需的柴米油鹽醬醋茶,雙方價值觀、生活習慣、雙方家庭間的相處等都需要進行磨合,當雙方無法繼續達成共識時就容易萌生離婚的念頭。但離婚手續需要怎麼準備呢?無法協議離婚時又該怎麼處理呢?以下讓律師為您解答!
離婚程序依照離婚方式而有不同,我國目前離婚方式分為三種,分別是協議離婚、調解離婚及裁判離婚:
又稱為兩願離婚,是目前最簡單的離婚方式,通常夫妻雙方都已想離婚並達成共識,後續僅需找齊證人、攜帶證件資料、簽妥離婚所需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又稱和解離婚,適合對於離婚細節尚未有共識但又想透過公正第三方進行協商的夫妻,經法院調解促使雙方想離婚,並針對調解內容辦理離婚手續。
又稱裁判離婚,針對一方堅決不願離婚、夫妻完全無法溝通,或婚姻已出現破綻或過失之情況,由想離婚之一方提出訴訟,說服法官雙方已無維繫婚姻之必要或意願,交由法官進行審酌。
若雙方已無維持婚姻之意願,經達成共識,雙方可於離婚協議書中清楚說明,並將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等事項一併進行詳細約定,避免日後產生紛爭,在雙方對於離婚協議書所載明事項無異議時簽名蓋章。
若雙方對於離婚毫無共識,想要尋求法院協助時,我國民法對於裁判離婚之要件有所規範,需符合民法第1052條規定之以下要件:
但一段關係的滅失絕非僅以上十點要件即可涵蓋,故同法第2項有例外規定,若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亦得請求離婚。
那分居是否能作為訴請離婚之重大事由呢?
婚姻生活講求的是和睦,若雙方已無法在同個屋簷下共同生活,表示彼此間感情已出現破綻,在無法回復婚姻關係時,分居也能成為訴請離婚的重大事由之一。
只要提出的證據事實足以說服法官雙方無法繼續婚姻,在了解分居的原因後,若確實已無法修復關係,結束婚姻關係對雙方更為妥適時,法官即可依此作為判決事由。
如同結婚是兩個家庭的事,想離婚時所牽涉到的人事物也很複雜,撰寫一份完整且有效的離婚協議書時,除了夫妻雙方的基本資料及離婚原因外,財產和子女也是必須提到的重點內容,其中又能細分為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及財產分配四個部分。
因為離婚協議書中所需要撰寫的內容、事項較為複雜,在不知如何擬定時建議尋求家事專科律師協助,抓住細節,避免制定草率日後引發爭執,需要再次費心處理。
離婚案件屬於家事案件一環,若提起提婚訴訟時程序如下:
在提起訴訟前須先確認案件細節,如離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扶養費、會面交往方式、剩餘財產分配、子女暫時處分等,於確認訴求後撰寫於離婚起訴狀的交給法院。
因家事案件通常會涉及家庭關係,夾雜許多情感,屬於強制調解案件,若直接由法律進行裁判不一定會有較好結果,雙方在法院調解階段相互達成共識時,即無須再行審理程序。
雙方會開始進行攻防,將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日常生活真實呈現於法庭,並由法院做出裁判。
法院就雙方主張及證據進行綜合考量,作出判決後雙方會收到紙本判決書,倘若對判決不服,需於收到判決翌日起20天內提出上訴。
在離婚官司中需注意,不管是離婚起訴狀的撰寫、調解庭、言詞辯論庭、雙方所提供的相關證據資料等,都可能影響到最後的訴訟結果。
若涉及到夫妻財產分配、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扶養費等,每個訴求間也可能會相互牽連,稍有不慎極可能會損害自身權益,建議在提出訴訟前諮詢專業律師意見,請律師協助做全面性的策略分析,保障我方最佳權益!
律師費用通常會按照案件類型、難易度、複雜程度等狀況進行評估,也會因委任的程序或方式有別而有不同報價。
然而離婚案件通常可能附帶子女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財產分配等案件,訴訟標的複雜程度也會影響費用,若有需要專業律師協助,建議來電法律諮詢詳細了解。
又稱「親權」,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係指對未成年子女有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夫妻雙方離婚時,最放不下的往往是孩子,法院會尊重夫妻雙方的協議意願,但若雙方協議不成,會以孩子最佳利益綜合評估父母雙方的經濟條件、生活環境、家庭支援系統、社工訪視報告等要件,決定孩子最終的監護權歸屬。
依民法第1057條規定,離婚時,非自願離婚配偶可向他方請求固定金額,主要目的是幫助沒財產、沒工作、頓失經濟依靠的另一方於離婚後可以繼續維持基本生活需求。
贍養費屬於生活補助費用,不像扶養費是義務給付,因此離婚後不一定要給付贍養費,雙方可以透過協議約定並註明在離婚協議上,或是透過法院判決請求對方給付。
夫妻離婚時財產分配也是一大問題,依民法第1005條規定,若夫妻沒有特別以契約訂立其他夫妻財產制時,會直接以法定財產制為主,目前大部分的夫妻都是法定財產制。
若夫妻有特別以書面契約向法院聲請並辦妥登記時,即屬於約定財產制,約定財產制又可分為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依照不同的財產制,離婚後夫妻雙方財產的變更也會不同。
單方訴請離婚除了符合法定事由外,若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可以請求離婚,如:外遇、虐待、暴力行為、價值觀不合導致長期分居等都可作為訴請離婚事由。
需注意的是,訴請離婚事由通常由法院依個案具體事實判斷,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可能」做客觀判斷,需向法官舉證雙方婚姻已出現破綻無法繼續經營,讓法官認定確實有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
若對方堅決不願離婚時,建議可以請家事專科律師在雙方情緒高漲時居中協調,了解對方不願離婚的原因,在心平氣和的情況下再次進行討論協商。
需要,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若夫妻雙方兩願離婚,應在離婚協議書上請兩位以上證人簽名,並向戶政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要注意的是,離婚程序的證人需要是年滿20歲,具有完全行為能力之成年人,且須親自確認夫妻雙方確實有離婚真意。
離婚證人不一定要各找各的,也不一定要找親朋好友,只要符合上述條件亦能確定雙方真意時,單方面找證人或尋求律師事務所的離婚證人服務都可以進行辦理喔!過程中最好是4人同時當場並簽署離婚協議書,或把整個過程錄音、錄影記錄下來,以免來日衍生離婚無效的紛爭。
夫妻感情破裂,走到了婚姻盡頭,卻又因為離婚條件無法達成共識,遲遲無法成功離婚,在離婚過程中是否感到心有餘力而不足呢?立即來電法律諮詢,讓專業離婚律師助您在離婚訴訟上更得利,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