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會有監護權判給媽媽比較多的迷思?男女標準真的有差嗎?因為嬰幼兒的心理、生理狀態,相較於爸爸通常會較依賴媽媽照護,導致一般社會認為媽媽在子女嬰幼兒階段是不可或缺的,但對於監護權判決,法院會審酌評估其他監護權判斷原則及條件,如:主要照顧者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等,並不僅依幼兒從母原則作為判斷標準。
然現今社會不斷倡導性別平權觀念,若過度強調幼兒從母原則,反而會使民眾加深性別刻板印象,法院在監護權訴訟中,應以個案狀況評估,考量哪一方得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照護及成長環境。
法院酌定監護權時會依孩子的最佳利益進行綜合考量,監護權判定標準通常會評估以下幾點原則:
幼兒從母原則是指,在子女0-3歲的嬰幼兒時期會有哺乳的需求,通常會對母親產生生理及心理上依賴,因此法院在判定子女監護權時,若沒有其他特殊情形,通常會考量該原則而優先以母親來擔任年幼子女監護權人。
很多人好奇監護權怎麼判?監護權判定時,通常會考量父母雙方的經濟能力、居住環境、健康狀況、品行、家庭支持系統等,父母雙方的照護、教育對於孩子成長極為重要,法官會視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判斷孩子心理對於哪一方的依賴及信任較多,加上上述因素評估後判定監護權。
若未成年子女的年齡及識別能力已發展到一定程度,對於監護權判決,法官會讓孩子表達意見,在社工訪視的過程中,會參考7歲以上未成年子女想法,並尊重孩子的意願。
為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民法規範監護權人對於子女的權利義務可行使負擔至子女成年為止。
在監護權判定時,法院為深入了解雙方是否適合進行監護,會指派社工單位進行家庭條件的訪視調查,訪視內容主要包含以下事項:
與社工建立良好的溝通是很重要的,因為社工訪視報告是一項重要指標,會紀錄雙方整體監護條件項目評估,往往會影響到法院做出的判斷,成為日後法院判定監護權歸屬的重要參考依據。
依民法第1055條規定,有以下三種情形時可以改判監護權:
若想改判監護權需向法院提出聲請狀,請求改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人,並說明監護方有未盡保護教養義務或對未成年子女成長不利之情勢。
聲請人除了需要舉證監護人有不適任理由之外,也必須主張自己對於未成年子女的監護照顧有何優勢,例如工作收入證明、與子女相處融洽的照片或影片、良好的家庭支持系統、安全的居住空間等,法院會重新考量雙方條件,同時參考社工人員訪視報告,審酌是否需要變更監護人。
若對方不同意監護權判決書上的監護權改判或轉移時,無監護權一方須遞交聲請書狀至法院,提起改定親權訴訟,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人,法院會在正式進入訴訟前先安排雙方調解,調解失敗後再由法官進行審理程序,各項因素綜合評估後,判定哪一方擔任子女監護權人較為適任。
監護權訴訟耗時耗力,為使子女生活早日回歸安定生活,快樂成長,建議先行法律諮詢,尋求有相關處理經驗的專科家事律師協助,在法庭上的攻防中藏有許多眉角,具有一定的專業性,此時若有專科律師協助,較易爭取到理想結果,早日結束繁瑣的訴訟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