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定義和親權一樣嗎?法律上專有名詞非常多,尤其是涉及到孩子時,常常讓人分不清,到底什麼是監護權?其實監護權定義等同於親權,而親權只是監護權法律上較精確的用語,也就是照顧、扶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給予孩子妥善環境、做適當管教、養育成人的責任與義務。
監護權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監護權包含「人身的監護」以及「財產的監護」:
孩子監護權(親權)相關規範訂定在民法各條文中,分為以下5種: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
孩子通常與監護權方同住。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
監護方承擔起孩子主要保護、管教、扶養、教育的責任。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
因監護方負擔管教責任,於必要範圍內也可以合理懲戒孩子。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倘若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代孩子為行為上同意之權益,但需以孩子最佳利益為出發點。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
子女因受贈、繼承而得來的財產,監護方有管理、使用、收益權,但一樣須為有利子女之處分。
是指只有父或母其中一方,獨自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是孩子唯一的法定代理人。
代表父母雙方都具備孩子的監護權,而未成年子女通常只會跟其中一方同住,同住者有權決定子女一般性日常生活事物的權利,但面對子女的重大事項決定時,則需要父母雙方的同意,才得以行使,例如:遷戶籍與學籍、銀行開戶、手術醫療等。
不過即便是共同監護權也可以經由雙方約定,某些事項由其中一方單獨決定,以免面臨需要雙方都同意的狀況時,照顧方的不便利造成麻煩困擾。
監護權不單單是一種「權利」,更是一種「義務」。因此無法隨意放棄監護權,除了保護、教養子女、給予子女良好的生活照顧與環境,另外實務上常見的義務,則是當未成年子女發生侵害他人權利之狀況,因侵權依法需要賠償他人時,擁有監護權的監護權人,就必須負擔與未成年子女連帶賠償他人的義務。
換而言之,擁有監護權的一方需負擔責任義務,所以如果是單獨監護的情形,侵權行為的連帶損害賠償,無監護權之他方是無需負擔的。因此監護權的爭取,必須清楚了解後再進行,千萬別以為只是權利上的享有,也要留意必須負擔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