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程序之進行,一般可分為偵查、起訴(公訴、自訴)、審判、執行四個階段。
偵查階段係指告訴人向司法警察機關報案或於地檢署提起告訴後,由檢察官偵辦,並依照調查的犯罪事實是否明確來決定是否起訴,此階段流程約2~4個月不等,但依個案的情況時間長短會有所不同。
若案件起訴將移送法院,由法官審理並依證據做出判決。依照案件的複雜程度,庭期從3個月至1年,甚至更長均有可能,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差別呢?跟著文章一起了解!
若經由警局報案提告案件,警方會先通知被告、犯罪嫌疑人或證人等到警局作筆錄,筆錄完成後,警方會再將案件移送地檢署。
案件到地檢署後,會以傳票通知開庭,開庭次數及歷時會因案件狀況不同而有所差異,期間為數個月不等。
此階段由檢察官調查,待調查完畢便會做成處分。處分可分為起訴、不起訴、緩起訴處分等,若為起訴處分,案件將移送法院進入審理階段。
起訴後照刑事訴訟流程案件會移送法院,刑事訴訟一般審理程序會先經過準備程序、言詞辯論,最後進行宣判。
若被告就檢察官起訴的犯罪事實,已經坦白承認,法院可考慮用「簡式審判程序」或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使案件快速的終結。
辯論終結後,即由審判長諭知宣判之期日,再依證據及調查結果做出判決。
刑事訴訟程序依照案件類型的繁簡程度、科處刑罰的輕重程度及被告之認罪與否,可區分為簡易程序、通常程序與協商程序等三種程序:
如果涉犯刑事案件經檢察官起訴,法官通常會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通常審理程序」審理案件。
通常審理程序會先進行準備程序,準備程序中會先作事實爭點之整理,為使案件能於審判程序中密集、順暢進行。
準備程序終了後進入審判程序,包含調查證據、交互詰問、言詞辯論等,辯論終結後,即會進行宣判。
性質上較簡單、輕微的案件,為了避免讓費司法資源,能更快速與方便的確認罪證明確刑事案件結果,可適用較為簡便的簡易訴訟程序。
被告犯罪後,依據被告的自白或是現存的證據,已經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事實,且依法案件適合判處「緩刑、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時,檢察官即可不依通常程序起訴。
此時轉而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類案件法院如果認為合適,也可以將一般通常程序的案件,改依「簡易程序」來處理,法院原則上可以不必開庭,但有必要時,仍然可以開庭調查。
依據刑事訴訟法455-2條的規定,想要進行認罪協商需要符合法條的要件,起訴罪名中的法定刑責不是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不是由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在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或簡易判決處刑前,檢察官和被告可就被告願意接受刑度或緩刑宣道等事項進行協商。
雙方達成共識,且被告也認罪後,檢察官會向法院聲請依協商條件內容來判決。
被告若選擇認罪協商的情況下,就不會經過刑事訴訟流程的通常程序,不會再進行言詞辯論,僅會針對協商的內容下判決,好處就是不用經歷複雜的訴訟程序,法院也會依照當時協商的內容去做出判決。
通常 程序 |
簡易 程序 |
協商 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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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時間 | 較長 | 普通 | 快速 |
可否上訴 | 可以 | 可以 | 原則上不行,符合例外條件可上訴 |
適合案件 | 皆適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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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罪名法定刑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也非高等法院管轄的第一審案件。 |
刑事起訴到判決流程,從提告、開偵查庭調查,至檢察官作出處分為止,刑事訴訟流程時間約落在3~4個月。
若案件起訴至法院到開庭做出判決為止可能也會需要4~5個月,整個案件從偵查到一審結束可能會需要6~10個月左右,但確切時間並不一定,會依地檢署、法院人力、庭期安排及案件複雜狀況而定。
刑事案件從提起告訴,到後續檢察官起訴,至法院進行審理,直到法官做出判決,每一個階段都是環環相扣,時間長短會依據個案的處理情況而有所不同。
訴訟時長沒有一定時間,每一案件狀況不同,處理時間也隨之不同。但為了避免案件拖延遲遲未結,導致人民因延宕的司法程序受到侵害。
因此司法院有頒布《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範案件辦案期限,如:刑事訴訟流程通常程序第一審審判案件為1年4個月,若逾越時間,須由院長負責督促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
刑事提告到開庭時間無法一概而論,時間長短主要依地檢署/法院人力資源狀況、案件資料多寡、作業習慣等不同而有所影響,因此無固定時長。
依經驗來說通常刑事提告到開庭大約1~2個月時間不等,但每一個案件的個案情況都有所不同,時間也會隨著案件的不同而有所變化,上述時間僅供參考。
一般刑事開庭流程時間大概會多久呢?也是會依照現在案件的程序以及開庭的目的有所不同。
不論是偵查階段的偵查庭,抑或審判程序中,有包含準備程序,言詞辯論,審理等,每一個程序所開庭的時間都有所不同。
刑事二審時間沒有一定,但依《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規定,刑事第二審審判案件逾二年時,須由院長負責督促迅速辦理外,並按月填具遲延案件月報表,層報司法院。
雖然沒有規範多久期限內必須結案,但若案件延宕除了會遭上級長官催促外,還需填寫報表等較瑣碎程序,多少給予法官須盡速處理案件之壓力。
刑事被告收到傳票/開庭通知的時間,通常時間大約落在1~2個月不等,但實際時間會依各地方檢察署及法院的作業時間及各案件狀況不一而有所不同,無法一概而論。
傳票/開庭通知是指案件在偵查或審理時,檢察官或法官為了傳喚被告、告訴人、證人或關係人到庭,所寄發的文件。
原則上宣判日後的10天內會製作完判決書並寄出,若宣判日後10天尚未收到,可再詢問承辦書記官。
另外,除了紙本判決書以外,也可以於司法院裁判書查詢系統查詢判決主文及理由。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不到場,是不行的!反之如果是證人可以不去。警察局的通知書,會依據傳喚的身分不同,而有不同的結果。
今天收到通知的身分是犯罪嫌疑人,依照刑事訴訟法第71-1條規定,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強制嫌疑人到場,甚至是通緝。
反之今天收到通知的身分是證人,警方為了調查案件或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可通知證人到場詢問。
但刑事訴訟法中並未規定以警局通知書通知證人未到可報請檢察官拘提之情形,因此即便證人無正當理由而缺席,司法警察(官)也無法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拘提證人。
刑事訴訟流程中,刑事提告/調解/和解流程是不太一樣的,以下詳細介紹三者讓你了解。
刑事訴訟流程是從犯罪的偵查、起訴、審判到刑罰執行的一連串程序,藉由公權力及司法機關確認人民是否有犯罪,以及應判處的刑罰範圍如何。
調解,是當民眾在發生紛爭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委員的協調下,互相讓步,尋求一個大家都可以接受解決問題的方案。
依照現行法律的規定,調解會依照協助的機關不同而有兩種方法,第一種是在法院的調解,另一種是鄉鎮市區公所的調解委員會。
會有這兩種機關的不同,是為了避免民眾在解決紛爭的時候,不需經過法院複雜的刑事訴訟程序才能得到解決。
在刑事案件中,並不會像部分民事案件規定為強制調解案件,但對於刑事案件,若屬告訴乃論之罪,雙方當事人若達成和解可進行撤告。
因此在訴訟程序進行中,可請法官或檢察官協助安排調解,若能達成共識和解,加速刑事流程,方可避免司法資源過度消耗。
在刑事案件流程進行中,如有可以協商之機會,仍可隨時尋求和解。和解的方法有兩種。需注意的是,刑事案件和解部分針對告訴乃論之罪才會有撤回告訴的權利!
若為非告訴乃論之罪,雖和解可以表示我們有積極的想要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爭取較輕量刑,但無法進行撤告!
即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條件,終止訴訟,和解若已成立,即由原告撤回其訴。
但此種和解只有在當事人間有其效力,日後若是有一方沒有履行,還是必須透過訴訟由法院介入判決。
即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如認為有成立和解的可能,可隨時試行刑事和解程序,另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或受託法官受囑託調查證據時,也可以試行和解。
和解成立後,訴訟即行終結。在法庭上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但若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得依法請求繼續審判。
宣判流程基本上不會超過一分鐘,法律並無規定當事人刑事宣判一定要到庭,若宣判日有其他事情不克前往的話,也不需要擔心會因此導致有不好的影響。
宣判,是法官開庭對於調查證據、當事人交互詰問等程序結束後,會表示該案件言詞辯論終結,定某日宣判。
宣判程序基本上只是法官朗讀判決主文,針對理由的部分並不會明講,判決理由必須等待後續收到判決書才會知道。
刑事訴訟費用是不需要繳納的,所以也不用特別計算,只有民事訴訟跟行政訴訟需要繳納訴訟費用!
因為刑事訴訟的主要目的並不是為了解決私人糾紛,而是要追訴犯罪、維持社會秩序,具有公益性質,所以刑事訴訟的當事人並不需要繳納訴訟費用!
進行一場官司,需要投入許多人力來審理、調查,因此,基於使用者付費的概念,想進行訴訟就必須繳交一些相關費用,包括裁判費、證人日旅費、鑑定費等等,而這些費用就統稱為訴訟費用。
一般而言,刑事案件開庭次數較民事案件少,如果被告認罪法官當庭改簡式或簡易程序,或是法官定直接訂審理庭並且辯論終結結案,刑事開庭只要開1次庭就可以結案了。
其他的情況如通常審理程序,會開1次準備程序、1次審理程序共計2次也不少見。
但若案件複雜需調查資料較多或是證人多位,要分數次開庭,案件可能開3~4刑事庭,甚至更多庭均有可能,因此開庭次數並不一定,須依案件處理狀況而定。
刑事訴訟程序,大至上為提告、偵查、起訴、審理及判決,程序繁雜對於一般人來說要獨自面對龐大司法系統難免不知所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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