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意性交也就是以是否違反他人意願而性交作為標準,性交定義在刑法第10條第5項有提到:
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一、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二、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所以口交、指交、或是拿情趣用品及其他物品進入性器、肛門,都算是刑法上性交的範疇,經過他人同意無違反意願的情況下為合意性交;反之,違反他人意願就可能成立強制性交罪。
成年人與未滿16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無論是否為合意性交皆是違法的行為!為了保護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避免因為身心法展尚未成熟,而無法做出理性的判斷,針對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性交,刑法第227條有規定: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法律上將未滿16歲、未成年的處罰界線細分為「未滿14歲之人」及「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人」,與越年幼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對性自主權的侵害就越深,即便是合意性行為也將受越重的刑罰。
立法者為了保護青少年的性自主權利,認為未滿16歲的青少年男女因為心智尚未成熟,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而設立法律加以保護。
但「性」也是青春成長需要面對的課題之一,為了青少年身心的健全發展,在雙方都未滿18歲為刑法上限制責任能力人的範疇時,在兩人互相合意的前提之下,若僅因為年齡而未達法規年紀,而遭刑法以重罪相繩實在過於嚴苛,進而衍生出「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刑法第227-1條規定:
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刑法第229-1後段也有表明,18歲以下之人犯227條之罪時為告訴乃論,因立法者認為倘若事發之後直接用刑法加以處罰實屬過重,應當保有讓當事人斟酌決定是否提出告訴的空間,而非由國家逕行發動調查。
因此未成年之間的合意性交藉由兩小無猜條款,是可能因為雙方達成和解撤告,或者將刑度減低至2年以下爭取緩刑而不必入獄的;但因為和解在性犯罪中若處理不慎,容易加深雙方衝突,甚至可能反變成訴訟上對被告的不利證據,建議還是委請專科律師評估案件狀況並依個案情形擬定訴訟策略,才能爭取最理想的判決結果。
除了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以外,在某些情況下,即便雙方當下為性合意,還是有可能違反法律,例如: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為雙方具有權勢關係,讓受害者無法反抗,表面上貌似性行為合意,但背後其實屬於違反性自主權利的違法事實。
又或者例如性交易,雙方以對價關係進行合意的性行為,雖然彼此你情我願的發生,但還是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而有相關的行政處罰;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
一、從事性交易。但符合第91條之1第1項至第3項之自治條例規定者,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與人性交易而拉客。
如果有涉及非合意性交(強制性交)或是成年人與未成年人性交,因為這些類型的犯罪都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是不能夠因為雙方和解而由被害人撤告的,且牽涉到的刑責都非常重,如果案件處理上稍有不慎,都會極大地影響到後續訴訟結果。
建議被提告相關妨害性自主案件時,盡速蒐集與對方交往期間的對話紀錄及監視畫面等有利證據,並交由專科律師協助處理,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方向,積極爭取檢察官與法官心證;如須誠心和解,也建議在律師陪同下於庭上進行,避免在訴訟期間私下與對方貿然接觸,以免因應對不妥當而遭蒐證作為認罪的不利證據,反而喪失自己的訴訟權益。有任何法律諮詢需求或合法性交問題,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