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民法736條規定,和解的定義為當事人約定、互相讓步,終止爭執發生之契約。
只要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車禍事故當事人可雙方協議簽訂和解契約,除了節省司法資源外,更可以快速解決糾紛,不用額外浪費時間至法院!
在車禍案件中涉及的是車禍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處理上不可不慎,本篇重點便是車禍和解,接下來就讓最佳律師法律諮詢帶您一次了解!
注意:
車禍和解契約可透過書面或口頭成立,但口頭契約易導致口說無憑、各說各話的情況發生,故建議車禍和解書以書面方式為之較有保障。此外,車禍和解書只要雙方簽名即產生法律效力,且個案狀況不同將直接影響和解書內容,不可不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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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資料需填寫:車禍當事人雙方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繫方式及地址。
特定個人身分資料越詳盡越好,避免因同名同姓及記載資訊過少而有爭議,且雙方須於車禍和解書上簽名,一旦簽名契約內容便會即刻生效。
例如:雙方姓名、車牌號碼、事發時間、事發路口地段、車禍造成何種財產損失、有無人員受傷等。
詳細說明理賠金額、和解範圍及理賠方式,例如:甲方願賠償乙方新台幣10萬元整,包含車輛維修、醫療支出、工作損失及精神慰撫金,並於111年10月20日,以匯款方式匯入000000000000之帳戶。
簽訂和解書為的就是簡便處理紛爭,避免遭二次請求賠償金額,但實務上常有案例是明明已經給付和解金,卻仍然被告。
因此車禍和解書上建議註明「雙方放棄一切民刑事請求權及告訴權」,避免某一方事後反悔。
還須特別注意的是,因刑事告訴權無法預先拋棄,所以仍可以做出車禍刑事提告,建議和解時最好可請對方寫好撤告狀,若未來對方真的違約提告,可將撤告狀提供給地檢署檢察官。
車禍和解注意:
車禍和解書建議委由專業車禍律師協助雙方擬定,或透過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協助處理。
調解後將作成調解成立證明書交由法院核定,核定後的調解成立書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後續若對方未依約進行賠償,可直接拿調解成立書到法院執行處申請強制執行。
雙方於簽訂和解書後,需依和解書上約定履行協議,倘若被害人於簽訂後反悔,肇事者則可向地檢及法院提出車禍和解書,爭取不起訴處分或免訴判決。
若肇事者於簽定和解後反悔,未依約履行協議內容,被害人則可向法院提出履行協議訴訟或聲請強制執行。
車禍事故若涉及非告訴乃論之罪時,則不可因私下和解而撤告,例如:造成死亡結果之發生(過失致死)、因酒駕造成事故(公共危險)或肇事逃逸者,因觸犯之罪名屬非告訴乃論罪,檢警機關一旦知悉必須依職權進行偵辦,故即便和解亦不能撤銷告訴。
法律並未明確定義和解書格式與內容,只要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公序良俗,並雙方簽名即產生效力。
但要注意的是,如果是私下和解,和解書並沒有既判力,當其中一方違約時,需要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取得判決後,才可聲請強制執行。
若是車禍和解書有經公證或於調解委員會、法院作成之調解筆錄,經法院核定後,效力等同法院判決,可以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廣義上的車禍和解分為:私下和解、鄉鎮市區公所調解以及訴訟上和解。
一般車禍案件不建議雙方私下談,建議可以透過另外兩種方法維護自身權益。
肇事任一方可向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申請車禍調解,調解委員會便會定調解時日並寄出通知,雙方即可於該時段前往進行調解。
與車禍私下和解不同在於,調解會調解委員介入協調、協助談判;若雙方調解成功將會作成調解成立證明書,並送交至法院進行核定,核定無誤後該證明書等同於法院確定判決效力,後續若有一方未依調解成立證明書履行,則可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自身權利遭受侵害,可提起訴訟維護權益,然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7款有明文「因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爭執者,起訴前法院應先行調解程序」,意即車禍乃強制調解案件。
因此即便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仍會先安排雙方進行調解;倘若調解失敗談判破局,法官才會進一步依個案審理判決。
若能在車禍訴訟程序中與對方達成和解,便有機會撤告,獲得不起訴或免訴判決;但若無法達成共識,除了民事賠償責任外,過失方尚須承受過失傷害被判刑處罰的風險。
車禍和解第一步須先釐清雙方肇事責任及因素,並計算出因車禍事件所受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失,責任多寡將影響賠償金額高低。
多數民眾除雙方約出來私下和解外,最常詢問是否可於警局進行和解;然而警察局車禍和解與私下和解並無不同,員警並不會介入雙方和解過程,僅是提供場地讓雙方有溝通的場所,倘若雙方對於和解達成共識亦須自行簽訂和解書。
所以案件雙方在車禍和解地點選擇上,較建議申請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進行車禍調解。
車禍和解期限並無限制,即便進入訴訟中,當事人亦可向法院聲請訴訟中和解,於和解之前建議先釐清雙方肇事責任原因,並計算因車禍所受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損失,再進一步進行和解。
若雙方無法和解進到訴訟程序,才有時間限制:
該項目之請求以「實支實付」為原則,僅在被害人能證明合理預支費用亦得向加害人求償,其賠償主要為以下項目:
因車禍事故所造成被害人無法工作,其主要項目如:
因車禍事故所造成被害人死亡時,被害人之遺屬原則上可請求加害人賠償其生前負擔之扶養費用,但請求權人限於一定親屬,如父母、配偶及子女,而請求金額則依被害人生前扶養水準而定。
因車禍事故所造成被害人身體健康受損或死亡時,被害人或遺屬原則上依照被害者、加害人之身份、地位、學識、收入、受扶養之遺屬人數、受害程度、生活程度及當地習慣等給付合理車禍賠償金額。
車禍和解書最少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也可準備三份,提供第三方留存。
車禍和解完成後,可提供一份和解書給警局存擋,並請警方協助銷案。
視車禍和解書內容而定,若賠償金範圍無明確註記「是否含強制險」,保險公司理賠時通常會扣除被保險人已賠償之金額。
若有標註「不包含強制險」時,則有利事後申請理賠。
若本人無法親自到場和解,可委託他人代理,但應出示具有本人親自簽名蓋章之委託書,並提出受任人之身分證;若委由保險公司談和解,在有委托書情形下,也可由保險公司代為和解。
若我方為須賠償被害人之一方,可以請對方提出相關證明,去計算對方所請求之項目及金額是否合理。
實務上經常遇到車禍案件面臨對方獅子大開口,不和解又擔心可能遭遇刑罰;倘若車禍和解金額過高,建議可由律師出面協助調解或後續訴訟程序,將賠償金額下壓至合理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