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美有貸款需求,礙於信用不好只能在訪間尋找低利貸款,於網路上碰巧看到相關貸款資訊便與對方連繫;對方告訴小美為了通過公司貸款信貸門檻,需先美化小美的帳戶,表示公司會先將款項匯到小美戶頭,後續小美只要將其全額領出之後,到指定地點轉交給公司業務人員歸還即可。
怎料某次領款途中,小美遭警方盤查說涉及車手身分,將以加重詐欺罪進行偵辦。
加重詐欺罪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並有下列情形之一即構成加重詐欺: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3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由於詐騙手法日新月異,更已趨於集團化、組織化,甚至利用網路媒體、通訊設備,滲入日常使人民落入圈套,造成廣大民眾受騙;為了給予這些行為更嚴苛的懲罰以利杜絕犯罪,所以立法特別規定了詐欺罪的「加重」事項,只要符合該條法律規定的加重條件,即有相關適用。
依刑法第339-4條規定,加重詐欺罪刑期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而實務上判刑多為1年1個月以上;由於法律規定判刑超過6個月就無法以罰金代替刑期,因此若不慎涉入加重詐欺的案件,建議請專科律師協助答辯,爭取最佳訴訟結果,避免入獄服刑的風險。
刑法339-4條加重詐欺罪中所謂「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並不限於實施犯罪的共同正犯,也包含同謀的共同正犯;也就是說不論是否清楚知道這個犯罪事實過程的全貌,只要自己參與在詐欺犯罪其中之一的環節內,就有可能涵蓋在加重詐欺三人以上的範圍內。
本條之所以加重處罰,乃因為人數越多並共同行使詐欺手段,能讓犯罪本身更容易實現,加深被害人受騙風險,因次加重處罰。
加重詐欺罪緩起訴的要件為: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檢察官認定獲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1年以上3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
而檢察官對於符合法律規定的案件類型,在經過調查及評估後,如認確實有犯罪事實但所犯之行為較輕微的情況之下,可依職權給予緩起訴,讓案件「暫緩起訴」,給予被告改過自新的機會。然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的同時,也可以命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或者負擔,例如:
雖然加重詐欺罪初犯如果犯後態度良好且與被害人和解,能增加爭取緩起訴的機會,但通常檢察官還是會依案件情節、犯後態度、犯案動機、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綜觀整體案件評估後決定是否給予緩起訴的處分,因此初犯並非為必要條件。
如果加重詐欺罪初犯成功獲得緩起訴處分,只要在緩起訴期間內沒有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或者不履行應履行的條件或負擔,待期限年滿,則為緩起訴的犯罪事實及罪責,便一筆勾銷,不用擔心會留下前科。
緩刑適用的對象是所犯之罪判決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無前科;或雖然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之人。
緩刑讓被告還能保有一定的人身自由,是針對犯行較輕微的案件,為了讓被告能更好的改過自新、重新回歸到社會中所訂的制度;加重詐欺罪緩刑與緩起訴一樣法官會依案件情節、犯後態度、犯案動機、是否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等,綜合評估後決定是否給予緩刑判決。
當遇到加重詐欺案件想爭取緩刑者,建議盡早請專業律師擬定訴訟策略並協助與被害人協商達成和解,提高爭取加重詐欺緩刑機會;但要注意的是,每個案件狀況不同,是否需要走和解認罪建議尋求專科律師協助評估分析案件後再進行,以保自身權益!
由於詐欺罪本身是非告訴乃論,即便雙方私下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檢察官還是必須依照職權偵辦案件;建議可以先請專科律師協助評估後,確認後續案件處理方向。
若有爭取加重詐欺罪不起訴處分的空間,則和解並非案件處理的唯一方式;且加重詐欺罪和解可能變相的是認罪,因此先請律師協助評估後再採取下一步動作,避免貿然的和解讓案件陷於不利情況。
詐欺罪本身是財產型犯罪,多以騙取他人財產造成財產上的移轉為主軸,故無所謂「加重詐欺取財罪」;加重詐欺條款所規定之內容,僅為特別設立針對詐欺罪加重處罰的要件。
由於近幾年來詐欺犯罪昌盛,政府無不盡力宣導,希望儘可能防堵詐欺案件的發生,司法機關也因此認為人民應該有基本的常識了解詐欺犯罪的型態,能夠以自我意識避免自身涉入相關犯罪,所以加重詐欺起訴遭判刑的判例日漸增高。
建議自己若涉及相關詐欺案件,要盡早主動尋求法律諮詢專科律師協助,交由詐欺專科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及答辯方向,評估是否有無罪答辯的空間,並請律師協助案件處理,以免自己獨自處理案件而無法積極的為自己爭取加重詐欺罪訴訟的最佳結果。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