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或緩刑要在什麼階段提出?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是偵查階段檢察官調查證據後,認為被告無犯罪事實或認證據不足時,所做出的處分。然而妨害性自主緩刑是案件遭檢察官起訴後到一審階段,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考量被告未來不須費力回歸社會、鼓勵...
妨害性自主罪是刑法中一個罪章,立法目的為保護性自主權,若「違背被害人的意思,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即可構成妨害性自主。
妨害性自主罪多半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且刑責均不輕,最重可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下列出幾種常見罪名及妨害性自主刑責:
一、強制性交/猥褻: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與未成年之男女性交/猥褻:
a.對未滿14歲犯之: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b.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犯之:7年以下有期徒刑/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乘機性交/猥褻: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緩刑制度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處分是偵查階段檢察官調查證據後,認為被告無犯罪事實或認證據不足時,所做出的處分。
然而妨害性自主緩刑是案件遭檢察官起訴後到一審階段,法院對被判處二年(少年犯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考量被告未來不須費力回歸社會、鼓勵改過向善的制度。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或緩刑要在什麼階段提出?妨害性自主訴訟流程怎麼走?
刑事案件流程依序為:偵查、一審、二審、三審:
當被害人向警方或地檢署提起妨害性自主刑事告訴後,案件便進入偵查階段,偵查階段檢警會對被告訊問,檢察官會蒐集並調查證據,若檢察官依證據認被告應為有罪並已達起訴門檻,便會做出妨害性自主起訴處分,後續即會進入一審階段。
進到一審階段代表檢察官已經認定被告有罪,在此階段會須對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駁斥,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多數會陷入缺乏證據的情形,被害人的證詞就會成為關鍵證據。
因此在一審階段若想爭取妨害性自主無罪,須透過「交互詰問」的程序,加以抽絲剝繭後,讓被害人證詞出現破綻或前後矛盾時,才能增加無罪判決的機會;而交互詰問是有相當難度的攻防技巧,因此會需要委由專業的刑事律師協助。
若對判決不服可提起上訴,二審與一審相同為事實審,進行證據調查及辯論程序後,高等法院會做出「上訴駁回」或「撤銷改判」之判決;倘對二審判決不服,除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或某些特定犯罪,不可以上訴到第三審外,可再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三審。
但要注意的是,三審為法律審,是審酌第二審判決有否違法,因此,上訴第三審的理由須具體指出二審判決有適用法律錯誤或不適用法律等的違法,第三審程序通常不會開庭,所以上訴理由狀極為重要,務必請專科律師協助處理。
偵查中的刑事案件,檢察官依偵查所得的證據,足以認定被告有犯罪嫌疑,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應該提起妨害性自主公訴;相對地若在偵查中經過調查檢察官認被告犯罪嫌疑不足,或者具有其他法律規定不得起訴的原因,就應對本案件處分不起訴。
在妨害性自主案件中通常發生地點較隱密,證據相對來說都會比較少,且因社會風氣及實務判決多數偏向受害者立場,在於缺乏證據的情況下,被害人的指控也會成為證據之一;因此被告需要以間接證據去推論,證明自己沒有做或對方是自願的。
妨害性自主罪不起訴處分等同於無罪之意思,雖然司法單位依然能查詢到該案件,但在良民證上並不會留下紀錄,對於日後生活不會有任何影響。
而緩起訴不同於不起訴的是,「緩起訴」是已經確認了被告的犯罪事實,僅是為了給予被告真心悔悟並改過的機會,因此暫時不予起訴,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告若都保持良好行為,沒有違反緩起訴條件,等觀察期結束同等於不起訴,亦不會在良民證上留下前科紀錄。
而檢察官在作出緩起訴的同時,可以命被告履行一些條件或者負擔,如向被害人道歉、立悔過書、對被害人作出適當的損害賠償、向公庫或指定的公益團體、地方自治團體支付一定的金額或提供義務勞務等。
要注意的是,若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不適用「緩起訴」處分,而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多數罪名均為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若被認定了犯罪事實,案件必然會遭檢察官作出起訴處分。
因此當遇到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建議在偵查階段盡早尋求專科律師法律諮詢,協助答辯,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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