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罪是告訴乃論?性侵告訴乃論有機會和解或爭取緩刑嗎?
妨害性自主是什麼?我國刑法於妨害性自主罪章中規範多種性自主權遭侵害之類型,而妨害性自主罪多為非告訴乃論,代表即便與被害人和解,司法機關仍可決定起訴案件並依法做出判決。
以下讓最佳律師帶您深入了解妨害性自主構成要件、法條規範、兩小無猜條款等相關內容,讓你更了解妨害性自主罪規定。
妨害性自主案例中多數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
亦即只要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即使與被害人和解仍然無法撤告,檢察官還是可依職權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也就是說必須有人提告檢警機關才會開始偵辦,若無提告即使檢警機關知悉也不會主動調查;且提告後,被害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
法律保障的是性自主權,不論是否結婚男女都應保有自己性自主權利,故並非是配偶就不會成立性犯罪,配偶一方違反他方意願而發生性交或猥褻,仍可以受刑法處罰,只是屬於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
兩小無猜條款是,雙方均為未成年時在兩情相悅下發生關係觸犯法律,同時兼具加害人與被害人身分,實務上通常是由父母協助提告。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與未滿16歲者發生性行為,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立法機關考量雙方為兩小無猜,因未成年者發生性行為是基於對性的好奇才進一步跨越身體界線,若即以刑罰處置顯然過於嚴苛。
這時須特別注意的是依法規定年滿16歲之人即有性自主權,可按自我意願決定是否與他人發生關係。
若雙方均為16歲以上者且合意之情況下發生性行為並不觸法,雖兩人未屆滿法定成年年齡18歲,亦不適用兩小無猜條款。
妨害性自主是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式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
妨害性自主罪包含強制性交猥褻、乘機性交猥褻、與幼童性交猥褻、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詐術性交罪等。
種類 | 法條 | 定義 | 刑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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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 | 刑法第221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罰未遂犯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強制猥褻 | 刑法第224條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 | 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乘機性交 | 刑法第225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罰未遂犯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乘機猥褻 | 刑法第225條 |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 |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未成年者性交 (準強制性交) |
刑法第227條 | 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者,均處罰未遂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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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成年者猥褻 (準強制猥褻) |
刑法第227條 | 對未滿16歲之人做出猥褻之行為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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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勢性交 | 刑法第228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罰未遂犯 |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權勢猥褻 | 刑法第228條 |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猥褻者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詐術性交 | 刑法第229條 | 以詐術使男女誤信為自己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者;處罰未遂犯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如果雙方和解,性侵告訴乃論案件是有機會不起訴或不判刑,是因為性侵告訴乃論案件若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但要注意的是,由於和解變相的等同於是認罪,因此若遇到此類案件,建議可以先和專業律師法律諮詢是否有與被害人和解之必要。
或是在偵查階段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自行與對方和解反被蒐證,使和解道歉成為被認定有罪的關鍵證據。
若涉及妨害性自主罪欲爭取緩刑須有減輕其刑之事由,將刑期壓至2年以下才有機會爭取緩刑。
建議面臨此類案件時,盡早尋求專業律師擬定合適答辯策略,並且協助與被害人和解,向法院爭取判決2年以下刑期才得以緩刑。
妨害性自主罪多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且刑責甚重,大多是3年以上有期徒刑。
而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適用對象是所犯之罪判決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無前科,或雖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者。
性侵非告訴乃論是有追訴期的!列出如下:
刑法第80條依不同刑度規範出各類型案件之追訴期:
小明因工作時間長較無多餘空閒認識新朋友,於是喜歡利用交友軟體結交異性友人,某天有位網友妮妮主動傳送訊息表示想與小明當朋友,兩人進一步聊天後發現個性一拍即合,決定相約見面。
雙方依約定時間抵達餐廳,實際相處下發現相當舒服,於是妮妮邀約小明餐後一同至附近公園散步,過程中有牽手、擁抱、接吻等親密舉動。
兩人聊得太過歡愉,使小明來不及趕上最後一班火車,於是其詢問妮妮是否願意陪同至旅館休息,妮妮表示同意。
入房後兩人覺得氣氛洽好便發生關係,妮妮頻繁主動親吻小明並搓揉其身體,共度火熱的一晚。隔日退房後妮妮向小明表示家中發生急事,需趕緊前往處理,於是兩人分道而行。
殊不知幾小時後小明接獲員警來電通知其涉嫌妨害性自主案件,小明聽聞後感到一頭霧水,進一步詢問員警才知悉原來自己是遭妮妮提告,小明第一次涉及刑事重罪,不知如何爭取權益,盡速尋求最佳律師團隊協助。
最佳律師利用聊天紀錄內容向檢察官說明兩人關係之親暱,並且針對妮妮之供述進行答辯攻擊,協助檢察官釐清本案爭點,最終成功爭取不起訴處分。
每一個案之妨害性自主罪和解金數額均不相同,建議可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案件狀況,建議適宜答辯方向,拿捏合理賠償金額,避免遭獅子大開口。
並非面臨妨害性自主案件即須進行和解,仍要看案件證據程度與實際發生情況而定。
然實務上妨害性自主案件對於被害人而言並非實際受有財產上損失,故其所請求為精神慰撫金,然按慰撫金之數額衡量,應斟酌雙方之身分地位、經濟能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因素綜合評估。
妨害性自主依法可在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爭取重新審理的機會。
妨害性自主罪刑責甚重,一旦處理不慎恐入監服刑嚴重剝奪人身自由,當判決結果不盡理想時,建議盡速諮詢專業律師,依實際狀況評估上訴爭取之空間,捍衛自身應有權益。
妨害性自主罪起訴機率較高。我國相當保護人民性自主權,故將妨害性自主罪章規範得如此嚴謹。
然性交、猥褻行為常發於隱密之處,且發生當下通常不具保存證據之意識,當被告時即難證明自身清白,而被害人供述於訴訟程序中視為證據之一,若被告無完整答辯策略可說服檢察官,案件遭起訴之機率極大。
性自主權遭侵害之案例不在少數,立法機關亦隨著社會演變逐漸完善妨害性自主之法律規範,且立下重罰藉此警惕民眾勿以身試法。
若遭起訴妨害性自主,被害人還可另外請求精神慰撫金,屆時恐留下前科紀錄以及面臨沉重賠償,建議涉及妨害性自主案件時即刻尋求專業律師協助評估訴訟方向,千萬別對案件心存僥倖反而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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