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保護人民的性自主權,立法者在刑法中制定了妨害性自主罪章,若違背被害人的意思,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均是違反性自主權,即會構成妨害性自主。
而妨害性自主罪章多數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代表著即使被害人不想追究或是雙方已經達成和解,也無法撤回告訴,檢察官仍會依職權偵辦。
妨害性自主案例中多數都是屬於非告訴乃論,亦即只要犯罪事實經檢察官或是司法警察知道後,就一定要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開始偵辦調查,即使與被害人和解仍然無法撤告,檢察官還是可依職權起訴並由法院審判。
但妨害性自主告訴乃論也有例外情形,在妨害性自主罪中有兩種狀況是屬於告訴乃論,也就是說必須有人提告檢警機關才會開始偵辦,若無提告即使檢警機關知悉也不會主動調查;且提告後,被害人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其告訴,下列說明妨害性自主二種告訴乃論之情形:
依刑法第229-1條規定: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法律保障的是性自主權,不論是否結婚男女都應保有自己性自主權利,故並非是配偶就不會成立性犯罪,配偶一方違反他方意願而發生性交或猥褻,仍可以受刑法處罰,只是屬於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
未滿16歲未成年的青少年因為還處於身心發育的階段,尚未有完全的性判斷能力和自主權,為了保護他們發育中的性自主意識,因此立法者針對與未滿16歲未成年發生性行為訂定了刑事規範,且本罪須以雙方有性行為之合意為前提。
但若行為人未滿18歲,則有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之適用,且屬於妨害性自主罪告訴乃論。
妨害性自主是指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他人意願的方式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或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就算是兩情相悅,但只要有其中一方未滿16歲,也屬於性侵害,也就是性侵非告訴乃論。
妨害性自主罪包含強制性交猥褻、乘機性交猥褻、與幼童性交猥褻、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詐術性交罪等。
性侵告訴乃論案件若與被害人和解,被害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但要注意的是,由於和解變相的等同於是認罪,因此若遇到此類案件,建議可以先請專業律師協助評估是否有與被害人和解之必要;或是在偵查階段向檢察官爭取不起訴處分,避免自行與對方和解反被蒐證,使和解道歉成為被認定有罪的關鍵證據。
妨害性自主罪章中除了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幼童合意性交猥褻,以及與配偶強制性交罪為告訴乃論罪外,其餘均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且最重本刑皆超過3年;而依刑法第80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者,追訴期為20年。
妨害性自主罪除了多數為非告訴乃論之罪外,刑責也非常之重,大多都是3年起跳,而依刑法第74條緩刑適用的對象是所犯之罪判決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無前科,或雖然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的人。
因此若涉及妨害性自主罪想要爭取緩刑須有減輕其刑的事由,將刑期壓低至2年以下才有機會,建議遇到這類案件時,盡早尋求專科律師協助答辯即擬訂訴訟策略,並且協助與被害人和解,向法院爭取判決2年以下刑期並給予緩刑。
立法者對於妨害性自主課予較重的刑度,若未謹慎處理,除了要面臨人身自由遭剝奪外,還須對被害人負賠償責任,留下前科更可能影響後續求學、求職等人生規劃,因此不論是遇上性侵告訴乃論或是非告訴乃論案件,建議盡早尋求專科律師協助評估訴訟方向,千萬別對案件心存僥倖反而弄巧成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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