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定義是什麼?我們經常接到諮詢,想了解性侵害性騷擾意思有什麼差別,這邊讓最佳律師先帶您看一則案例:
小甄平時都是搭火車通勤,某天因上班太累,於是在車上睡著了,突然感受到屁股有搔癢感而驚醒,身旁坐著一位中年大叔看見小甄睜開眼睛立刻將手抽回,小甄馬上站立等待火車停靠到下一站想立即離開,但對於身體受到侵犯感到十分憤怒,於是下車後趕緊到警局報案…。
性侵害的定義是指未取得當事人同意、非兩情相悅的情況下,以強暴、威脅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權勢脅迫等方式發生性行為。
在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中,常見性侵害犯罪類型為強制性交、乘機性交、權勢性交,另外立法者為了保護未成年性自主權,也將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發生性行為列為性侵害犯罪。
性侵性騷擾都是未經他人同意所為妨害性自主權之行為,差別僅是行為程度上的不同。
性侵定義包含性交及猥褻,意為未經他人同意,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對方意願之方法而發生性行為或猥褻。
性侵害犯罪不只限於有插入的性行為,觸摸、碰觸或其他猥褻行為也是性侵害,且所為行為在客觀上須足以引起他人性慾,在主觀上須足以滿足自己情慾,而侵害他人之性自主決定之權利的猥褻行為也屬於性侵害,在刑法規範中,對他人施以性行為之犯罪,為非告訴乃論,以侵害當下行為之手段、被害人年齡,分別處不同刑度之刑罰。
而性騷擾則包含性交、猥褻以外,對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短暫觸摸行為,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例如:觸碰他人隱私處、擁抱、接吻等,或乘人不及抗拒之行為皆屬之,對他人為性騷擾者,除了受主管機關處以罰緩外,若有肢體碰觸身體或隱私部位,則有另外的刑事處罰。
社會大眾常誤以為若雙方無性器接合,就不算發生性行為,但所謂性行為在法律用語上稱為「性交」,依刑法第10條第5項規定:「稱性交者,謂非基於正當目的所為之下列性侵入行為:
因此不論是指交或口交,在發生性行為當下,一旦違反他人意願,即可能成立妨害性自主罪。
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法益為個人性自主權,不能在違反他人意願下實施性交、猥褻行為,但你情我願的合意性交就無損於性自主權嗎?其實並不盡然。
倘若與未滿16歲之未成年發生性交或猥褻行為,即便雙方為合意發生,仍會觸犯刑法妨害性自主罪!
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過早接觸性行為會對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且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因此為了保護未成年的性自主權,特別訂立了刑法第227條與未成年性交罪,是希望為性交行為時,每個人都可以對自己的性自主決定負責。
性自主權係具人權性質之基本權,即使是夫妻、男女朋友等,均需要經過對方同意才能與其發生性行為,性自主權不會因為伴侶或婚姻關係而消滅,只要違反意願所為之性行為,在刑法上仍會構成妨害性自主罪,立法者為保家庭關係和諧,夫妻間妨害性自主罪採告訴乃論。
性侵害定義不僅限於插入之性交行為,一旦加害人所為行為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他人性慾,並在主觀上滿足自己情慾,觸摸、碰觸或其他侵害他人之性自主權利的猥褻行為也屬於性侵定義範圍。
刑法第221條至229-1條為妨害性自主之刑責規範,大致分為強制性交、乘機性交罪、權勢性交、與未成年人性交,以下為您分類說明:
強制性交 | 刑法第221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未遂犯)。 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處罰未遂犯): 一、2人以上共同犯之。 二、對未滿14歲之男女犯之。 三、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四、以藥劑犯之。 五、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六、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七、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八、攜帶兇器犯之。 九、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
強制猥褻 | 刑法第224條: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4-1條: 犯前條之罪而有第222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乘機性交/猥褻 | 刑法第225條: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未遂犯)。 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權勢性交 | 刑法第228條: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未遂犯)。 因前項情形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與未成年人 性交/猥褻 |
刑法第227條: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未遂犯)。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未遂犯)。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227-1條: 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倘若遭遇性侵害,受害者當下須確保自身安全,應盡速報警,在警方協助下至醫院治療、驗傷蒐證,保持冷靜並尋求身邊家人、朋友救援,切勿慌亂更換衣物及清潔身體,使證物保留不全,如此難以將加害人繩之以法。
遭遇性侵案件時,建議請專業律師進行法律諮詢,協助整理及運用相關證據擬定完整策略,並在訴訟中全程陪同,除了保護當事人身心靈狀態外,也能避免因情緒影響訴訟,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若有性侵害定義相關疑問,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