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離婚率急升,而仳離的結果往往會嚴重波及探視子女的親權,離婚父母無法探視孩子的事件也是屢見不鮮,關於未成年子女探視權時間及方式如何訂定較能保障自身親權呢?子女會面交往又稱為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或是分居超過6個月以上,讓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或是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有權」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接觸、互動的權利。
近年來離婚率急升,而仳離的結果往往會嚴重波及探視子女的親權,離婚父母無法探視孩子的事件也是屢見不鮮,關於未成年子女探視權時間及方式如何訂定較能保障自身親權呢?本篇文章最佳律師來為大家說明探視權時間與天數的訂定。
子女會面交往又稱為探視權,是指父母離婚或是分居超過6個月以上,讓未取得親權的一方,或是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有權」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接觸、互動的權利。
探視權約定注意事項為?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各項問題常衍伸許多糾紛,而孩子的探視權往往也是爭吵事項之一。
常因為在離婚時沒有詳細約定,導致離婚後引發更多紛爭,甚至因而撕破臉,因此在約定探視權時務必詳細擬定,然約定探視權要點大致可分為四項:
- 探視時間
- 探視地點
- 探視方式
- 特殊情況(例如:逢年過節、寒暑假等)
探視權要如何約定才能保障基本權利呢?探視權常見約定內容大致可分為以下幾點:
通常可以月為單位,延伸出單數週或雙數週,並協調星期幾、幾點開始至結束,例如: 於每月第2、4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
約定接送孩子的場所或互動地點,例如特定公園、遊樂場、或是自家住宅等,若探視方有特殊狀況或不當言行,可申請在社會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社福團體提供的特殊場地進行探視。
探視時間開始與結束由誰、如何接送孩子,探視方在探視時間以外的日子,能否有書信、通話、簡訊、視訊、送禮往來;另外,在特殊狀況中如果需要社工人員陪同探視,也都可詳細約定。
逢年過節、孩子寒暑假、畢業典禮、運動會、生日等特殊節日須追加探視時間,甚至安排特殊活動等,或是孩子生病及特殊狀況時如何調整等,建議事先約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法律上並無探視權天數的限制,只要父母雙方約定好簽訂協書即可生效,當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可透過訴訟由法官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而法官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作出適當裁定。
許多夫妻在離異時沒有妥善約定未成年子女探視權,導致離婚後紛爭不斷或一方探視權不遵守約定,甚至因為雙方的仇視對立,把孩子作為勝利的果實,不願意讓未取得監護權一方一起享有照顧孩子的親權。
然而探視孩子乃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權利,更是未成年子女享受父母照拂之基本權利,當遭另一方惡意阻止探視且無法溝通協調時,建議先行法律諮詢,再委由專科律師協助擬定策略,並向法院提起訴訟,極力爭取應有權利,也讓孩子能保有完整的父愛及母愛。
了解更多探視權時間、天數問題。
通常監護權與探視權均是到孩子年滿20歲成年為止,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滿16歲就有權利拒絕或提出其他探視方式及時間,探視方若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基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會尊重子女自由意志,將孩子拒絕探視的意願列入考量再做出裁決。
想更改探視權時間、天數只要雙方均同意且有共識下可重新訂定探視方式,但當有一方不同意仍需要依約履行,探視權若是經由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即可更改;若是經由法院裁定,就須再經由法院重新裁決才可更改,而因為當初是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決定,若需更改,就需要再重新評估,避免損害孩子權益。
探視權可以強制執行。
當父母雙方對探視權沒有共識時,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方案,作成調解筆錄或是裁判書。若對方仍惡意阻止不願遵守時,可藉由調解筆錄或裁判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法院可處以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之怠金,促其遵守探視權協議,維護孩子與探視方聯繫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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