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岸人民交流頻繁,無論觀光、投資置產或共組家庭,近年來有越來越多兩岸人民相互繼承的情況產生,像是台商大陸遺產繼承,但兩岸法律不同,台灣人在大陸遺產繼承上又該如何適用?有沒有期限與順位上的差異?本篇就由最佳律師法律諮詢 帶您了解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的相關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台民商事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規定》,被繼承人為台灣居民,在其死亡時經常居所地為台灣地區的前提下,其在大陸不動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而動產和其它財產性權利和義務則適用台灣民法繼承編。
台灣和大陸遺產繼承法律上仍有些許差異:
台灣民法繼承編 | 中國繼承法 | |
繼承時限 | 知悉損害時起2年,但自繼承開始超過10年者,不得再提起訴訟。 | 知悉損害時起2年,但自繼承開始超過20年者,不得再提起訴訟。 |
繼承順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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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留分 | O 遺囑人得自由處分遺產,但不得違反關於特留分之規定,必須留下遺產之ㄧ定部分給繼承人。 |
X 公民可自由指定由一人或數人繼承,也可以全數捐贈給團體或國家。 |
喪偶者對配偶之父母仍有繼承權 | X 配偶之一方對於另一方父母之遺產並無繼承權利,無論配偶是否身故均相同。 |
O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若盡主要扶養義務,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7條有明文,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依中華人民共和國辦理繼承公證指導意見第3條規定,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應提交下列資料:
民眾前往大陸辦理繼承前,建議先向主管機關確認所須具備之文書,並持該文書向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證;並於約一個月後,持公證書正本向各地區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申請驗證後,提交大陸相關主管機關。
在大陸發生遺產繼承事件時,必須先釐清以下幾點事項:
建議先畫出繼承系統表,清楚標示繼承人彼此間的關係,以便計算遺產分配。
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在中國大陸是債權優先於繼承,若有明確債務,繼承人可能還要先還債之後再分配剩餘財產。
在台灣,銀行會讓繼承人先辦理過戶並共同繼承貸款;但在大陸,銀行會要求繼承人先還清貸款,才能辦理繼承過戶,故繼承人就要先準備一筆錢來還銀行貸款,若是還不了銀行貸款,房屋就面臨法拍的命運。
大陸人繼承台灣遺產,可分為3大類型:
大陸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比較表 | |||
大陸配偶繼承台灣遺產 | 非大陸配偶遺產繼承 | ||
無長期居留資格 | 具有長期居留資格 | ||
能否繼承不動產 | X | O | X |
有無200萬元之繼承上限 | X | X | O |
遺產繼承涉及利益動輒數百數千萬,兩岸繼承適用法條規範差異將造成不同繼承結果;而兩岸之政治制度、經濟體制與社會狀態顯存差異,綜觀台灣與中國大陸遺產繼承制度複雜,除涉及中國繼承法與台灣民法外,更涉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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