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者在子女最佳利益的考量下,認為父母離異時會對孩子的成長階段造成莫大影響,為保障孩子而有探視權產生,這並不僅是父母的權利,於孩子日後人格發展亦有利,因此欲終止探視權並非可隨意決議之事。
未取得孩子監護權或非擔任共同監護中主要照顧者之一方,得保有與孩子聯繫、互動的權利,多少能彌補孩子遭受父母離婚之傷痛。此時,除有重大事由對孩子造成危害,否則監護方不能任意終止探視方行使探視權。那何種情況才能終止探視權呢?讓我們一起看下去吧!
帶大家看一則如何取消探視權案例:
小美和阿山結婚多年,共同扶養一名女兒,但因疫情影響,阿山的工廠面臨倒閉,整天藉酒消愁,喝醉時還會動手毆打妻女,忍無可忍的小美決定離婚並取得女兒的監護權,兩人共同協議探視方式,約定每週五阿山可行使探視權。
不料,阿山竟在探視女兒前多次藉酒消愁,除了對女兒惡言相向,甚至還動手毆打,最嚴重的一次還威脅要殺掉女兒!導致女兒不願意再見到爸爸,聽到爸爸兩字即強烈抗拒,小美心疼的直掉淚,怎知離婚後噩夢竟未消散,想取消探視權,終止阿山探視女兒的權利。
若探視方後續再提出探視需求,監護方可以請求社會局或相關福利機構等公正第三方在探視時從旁監督。
父母子女親情源自天性,法院一般認為探視權為基於親子關係所衍生之自然權利,在未取得子女監護權的情況下,為了保障子女與父母相處的權利,除非探視方有不利於子女安全與身心健康的行為,獲監護權的一方不得任意拒絕探視權,拒絕對方的探視要求,若父母之一方做出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行使權利義務負擔之行為,其非善意父母,此時探視方可先進行勸告,要求監護方履行探視權協議。
倘若監護方不給探視權,孩子與未同住之一方父母關係隨著時間漸長,勢必會更加疏遠,對於孩子的身心健全發展並無好處,此時探視方可提出監護方阻攔與孩子會面交往之證據(例:對話紀錄、錄音、錄影等)及雙方探視權協議,向法院遞交書狀聲請強制執行,請求監護方履行。
若對方於收到法院文件仍拒絕探視履行,法院將以拘提管收或怠金的方式,促其遵守探視權協議,維護孩子與探視方見面、互動的權利。
行使探視權需注意雙方當時的探視權協議如何約定,在約定的範圍內與孩子進行互動、聯繫,培養雙方感情,避免遭停止探視權,同時與監護方的溝通也很重要,雙方有理性、良好的互動時,監護方也會更樂意配合探視權協議,提高探視意願,使孩子在成長過程與父母雙方都維持良好的聯繫。
孩子不願進行探視,可能是承受父母爭執壓力或顧及監護方心情,避免與探視方有所接觸,建議探視方可先與監護方理性溝通,討論對於雙方是否有更完善、更樂意配合的探視內容,減少雙方衝突發生,提高監護方及孩子的探視意願,讓子女探視順利進行。
若孩子仍不願進行探視,父母雙方可就孩子意願變更調整、修正協議內容,找出對於孩子最友善的探視方式。
但若孩子已年滿16歲,其有權利拒絕監護權或提出其他探視方式及時間,探視方若向法院提起探視權申請或訴訟,法院會尊重子女自由意志,將其意願列入考量再做出裁決。
相信許多父母對於如何約定探視內容仍然一頭霧水,但不管以何種方式約定探視協議,在擬定內容時需盡可能的精準詳細,以下簡單說明約定探視權時可包含哪些部分:
建議監護方與探視方尋求家事專科律師法律諮詢,協助撰擬探視協議書,可使雙方協議內容明確,且透過書面協議、約定探視權內容可避免爭議產生時無從調整,避免因當初的草率導致未來產生更多紛爭,進而需要透過繁雜的訴訟程序解決,大幅減少雙方困擾,讓父母與孩子進行探視時圓滿和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