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探視權可以讓探視者帶過夜嗎?當然也能選擇探視權不過夜,只要離婚兩方決議好就可以囉!不過如何約定探視權事項呢?
離婚後父母約定孩子的探視權時間時須注意規定是否清楚明確、是否為合理探視權內容,例如:是否過夜、是否能由第三人接送、特殊節日時的探視方式等都需在協議中詳細規範,避免離婚後衍生更多紛爭。以下更詳細的為大家介紹探視權約定事項!
雙方針對監護權有一定共識時,可將探視時間、是否過夜、地點、接送方式等清楚約定在協議書上,於雙方簽訂後內容隨即生效。
若是私下協議,針對探視時間須清楚明訂,倘若約定時間隨時可探視,反而日後容易引起糾紛,如:探視者可隨時藉此要求探視、或照顧者隨時藉此推託使探視方受到阻撓,對於孩子都不是一件好事。
若雙方對於孩子探視權方式、地點、是否過夜等相關約定無法達成共識時,可透過訴訟方式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法官會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作出適當裁定。
探視時間其實並無硬性規定,探視權過夜、不過夜等細項只要雙方協議好並簽訂契約即可,最重要的是清楚明瞭的規範,若僅單純寫可過夜,並未約定何時開始何時結束時,容易產生後續爭議。
探視權可以過夜嗎?在約定探視權時通常會詳細列出時間、地點、方式、子女接送及特殊情況等,避免規範不清容易造成爭執,以下簡單說明:
各家庭情況有別,雙方可視彼此工作時間互相協調、溝通,實務上通常以月為單位,分成單數或雙數週,並協調從何時開始至結束,以及何時可過夜,如:於每月第1、3週之週六上午10時起至週日下午8時止。
約定接送孩子的場所或互動地點,如:公園、廣場等,或監護人家中進行探視。另外,若探視方有特殊狀況或不當言行,監護方可申請在社會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社福團體提供的特殊場地進行探視。
並無侷限任何方式進行,如:視訊通話、見面出遊、書信聯繫等皆可列入,如:探視方得於每周二晚上7點至晚上8點透過視訊、電話方式與子女聯絡。
通常由探視方負責,也可約定探視方之家人一同協助,如:探視時由探視方接送,並於探視時間結束前由探視方接送返家。
生日、父/母親節、特殊節日、畢業典禮、春節假期、寒暑假等特殊情況需要另外約定探視時間者,皆可記載於協議中,如:遇有子女學校舉行畢業典禮時,探視方得前往,監護方不得拒絕。
若孩子不願意於探視方家中過夜時,導致原先約定方式無法履行,除了雙方進行協調外,也可以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
若孩子已年滿16歲,其有權利拒絕或更改探視權之內容及方式,探視方若向法院提起探視權申請或訴訟,法院會尊重子女自由意志,將其意願列入考量,並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作出裁決。
若探視方後續再提出探視需求,監護方可以請求社會局或相關福利機構等公正第三方在探視時從旁監督。
探視權保障的是讓父母離婚後未取得監護權的一方或是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擁有與未成年子女之間定期聯繫、互動的權利,讓孩子在成長過程中可以與未同住一方培養感情。
若在協議中無載明前夫可以留宿,但前夫利用探視權過夜時,確實已逾越協議,非屬探視權的合理範圍。
答案是不可以,探視權乃為未擔任親權人一方之權利,探視權與給付扶養費義務之間並無關連,即使未支付扶養費,仍為孩子的父母,並不會影響到會面交往的權利,除非探視方對孩子有造成危害的不當行為,否則不能任意阻止探視方行使探視權。
當對方未依探視權協議所約定內容履行時,可蒐集對方惡意阻止探視之相關證據,例如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向法院提起訴訟酌定或變更,作成調解筆錄或裁判書。若對方仍拒絕交付子女時,可藉由調解筆錄或裁判書作為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處以管收或怠金,以直接強制的方式將子女交付聲請人。
但若起初是由法院調解或裁判所訂好的探視方式,可直接拿當時的調解筆錄或判決書直接聲請強制執行,無須另行訴訟。
父母離婚時對於未成年子女各項問題常衍生許多糾紛,孩子的探視權往往也是爭執事項之一,若雙方對於探視權的擬定無達成共識或沒有詳細約定,日後可能會引起更多紛爭,建議可與家事專科律師法律諮詢尋求協助,除了防止衝突不斷外,也較能保障自身權益不被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