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父母經常爭取的小孩扶養權究竟是什麼?法律上並無所謂的扶養權,而是扶養義務,父母之間涉及孩子通常談到的會是扶養費的問題,也就是即便離婚後沒有孩子的監護權,還是會需要負擔扶養義務、支付扶養費的部分。
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規定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且並不會因為離婚失去該義務,此扶養義務也不能進行轉讓或拋棄,因此離婚後不論小孩主要照顧者為哪一方,雙方依然都必須負擔扶養的責任。
時常被搞混的分別是監護權(親權)與探視權,監護權為父母以孩子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代理未成年子女身分上、財產上的權益,並可以決定與孩子有關之重大事由的權利;而探視權則為夫妻離婚後,對沒有擔任監護或主要照顧者的一方,可以對未成年子女要求探視的權利,法院得依請求或依職權酌訂與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之方式及期間。
扶養定義的實質內容,也就是照顧孩子、生活、教育、養育、維持一定生活水平的義務,最常見的呈現方法為共同監護權主要照顧者要求另一方給付扶養費,要求做扶養孩子支出費用上的分擔,以民事訴訟的方式請求他方履行扶養義務。
實務上的扶養費的計算,主要會依行政院主計總處公布的各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作為衡量計算的基準,若孩子有特殊需求(例如:是特殊疾病額外的醫療費用等),會再依個案酌增或酌減;請求扶養費的比例,也會視父母雙方的經濟狀況作調整,並不一定是平均分攤,也可以雙方做約定上的衡量。
每對父母之收入狀況與子女所需花費皆不相同,因此扶養費並無固定計算方式及數額。一般社會大眾所認知到的是未成年子女扶養費會由父母雙方平均分擔,然實務上法院裁量扶養費金額,多採用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衡量扶養費計算標準。
其他還會考慮父母雙方之經濟能力、社會地位、子女實際需求花費、雙方照護子女之勞力分擔等因素進行評估,判決雙方各自應給付之扶養費金額,並非只是雙方各自負擔一半。
孩子的扶養權並非僅是一種權利,亦是一種義務上的負擔,無法隨意做拋棄,若自己並非為照顧孩子的一方,又不給付扶養費的話,照顧孩子的一方可向我方提出民事訴訟,要求我方進行給付、履行義務。
依民法第125條規定:「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
民法第126條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約定固定頻率給付之債權,其時效為5年。
扶養費請求時效分成兩種,如果沒有扶養費約定的協議,代墊人係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請求,其請求權時效為15年,可向未給付之他方請求返還請求時往前推算15年之代墊扶養費。如果有針對扶養費進行約定的協議者,因為視已經約定按月給付固定金額的扶養費,屬於定期給付債權,時效就會是5年。是否有扶養費的約定協議,會影響扶養費請求權時效的問題喔!
監護權的爭取,可以透過私下協議和平取得,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聲請調解或裁判。若透過協議的方式,會建議透過家事律師協助居中協調,一併擬定好孩子的探視日期、時間地點、會面方式,以免後續雙方正式分開時發生爭議,並把扶養費之分配金額與給付方式做一個完整的擬定,以面後續節外生枝又要透過訴訟的方式解決。
倘若雙方情感破裂的狀態已經無法心平氣和討論孩子未來的歸屬,只好透過訴訟的方式進行處理,但是在正式交由法官審理時,還是會經過調解過程,若在調解過程達成協議,案件則可落幕,否則還是會進入到法官審理的階段。
法官會針對未成年子女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進行考量,根據民法第1055-1條,裁判標準會審酌子女人格發展、子女年紀、父母雙方條件、教養環境、是否具備家庭支援系統、對子女的教養計畫,甚至會安排社工訪視進行評分,整個程序非常繁雜瑣碎,卻又必須謹慎處理,建議委託一位專業的家事律師進行完整法律諮詢及規劃,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權益,並了解更多爭監護權技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