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保護司報告統計,2021年施用毒品受刑人毒品施用的2年內再犯率達51%,2年內整體收容人與受緩起訴處分者再犯率共計44.3%。
從校園到社會政府做了許多宣導,要民眾勿嘗試接觸毒品,雖初犯者有逐年下降,惟過往施用毒品者於矯治過後,仍容易重返再度施用之困境,在吸毒犯的結構中,再犯者占為多數,立法者為遏止勒戒後再犯率上升,針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罰則或懲戒方式做了修正。
本篇文章將說明當遇到吸食二級毒品再犯的情況,是否可以爭取免刑?以及二級毒品累犯是否有可能從輕判刑。
民國109年1月15日修正公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規定,施用一、二級毒品者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適用本條前2項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之規定。
除吸毒累犯刑期從原本之5年改為3年外,「3年後再犯」係指本次再犯距最近1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已逾3年者,不因期間有無因施用毒品經起訴、判刑或執行而受影響。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毒品依其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四級:
毒品名稱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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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毒品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及其相類製品 |
二級毒品 | 罌粟、古柯、大麻、安非他命、搖頭丸 |
三級毒品 | 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 |
四級毒品 | 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 |
刑責內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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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毒品 | 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二級毒品 | 3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三級毒品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四級毒品 | 罰鍰並接受毒品危害講習 |
若為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初犯或三年內無任何施用紀錄者,檢察官會給予觀察勒戒與緩起訴戒癮治療兩者擇一替代入監服刑治療方式。
「戒癮治療」是以社區醫療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勒戒」係以監禁式治療為特色,目的在求短時間內隔絕施用毒品者之毒品來源,務使其專心戒除毒癮,時間約為1個半月至2個月左右,若仍有施用毒品的可能性,則須強制戒治,期間為6個月以上。
若經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後,三年內再犯者會經檢察官起訴,由法院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判處有期徒刑。
另若為吸毒累犯者,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者,為累犯,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吸食二級毒品再犯刑責較初犯多出二分之一。
實務上對於施用毒品之被告仍以治療優先處罰之原則,初犯僅須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的程序,不能追訴處罰,若經觀察、勒戒或強制程序後,於3年內再犯者,將會遭起訴判刑。
若係3年後再犯者,須再經過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程序,而三犯以上之施用者,過去法院見解,不論三犯距離二犯執行完畢時間多長,不須經過觀察勒戒得直接起訴判刑,惟現在實務見解認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者,應給予觀察勒戒的機會,不管中間是否有被起訴判刑之施用行為。
施用毒品者司法會將其先作為病人對待而傾向給予矯治的機會,對於吸食第一、二級毒品「初犯」及「3年後再犯」毒癮治療方式,會採用「觀察、勒戒」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二擇一的戒治方式,達到治療或矯正之效果。
若為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犯者,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一級毒品者,可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二級毒品者,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而在實務上較有分歧的是,當戒癮治療結束,於3年內再犯者能否再次爭取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實務上原先有兩種不同見解,而現行最高法院已統一見解,認為戒癮治療不管是否已經完成,都無法代替「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能否起訴仍要以最近一次「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的時間而定。
如果釋放後已經超過三年,或從未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即便於戒癮治療完成後不久再次施用,應由檢察官依現行法規定為相關處分,不得直接起訴。簡單來說,意即檢察官得以勒戒或再一次緩起訴,至於要作哪一處分,會由承辦檢察官依照職權自行決定。
然因為是再犯,通常檢察官再次給予緩起訴機率較低,因此若是勒戒後五年內再犯者,建議尋求專科律師協助撰寫書狀,增加向檢察官再一次爭取戒癮治療之機會。
依據法務部保護司報告之統計資料,雖吸食二級毒品初犯自2017年到2020年減少4,699人,但追蹤至2021年,施用毒品受刑人毒品施用的2年內再犯率達51%,2年內整體收容人與受緩起訴處分者毒品再犯率共計44.3%。
政府近年來為不斷打擊毒品犯罪,進行修法將毒品防制條例之刑責加重,並以「不離不棄的力量」作為協助施用毒品者戒除毒癮制度設計的核心思考。
法務部近期提出「施用毒品者再犯防止推進計畫」,推出「貫穿式保護」、「收容人處遇與轉銜」等計畫,配合衛福部「復歸社會整合」、教育部「兒少防護網絡」等合作架構,期望能減少再度施用毒品之人數。
最高法院在110年度台非字第98號案件中,經徵詢程序達成的統一見解認為:
吸食二級毒品緩起訴再犯,也就是說如果緩起訴被撤銷,依法檢察官可以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也可以再給予戒癮治療的緩起訴處分,但就是不得直接起訴。
易科罰金之要件為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且被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者,施用二級毒品之刑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符合犯最重本刑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要件,若向法官爭取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則有機會向檢察官聲請得易科罰金。
但如果是初犯或3年後再犯者,檢察官會先給予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若為觀察、勒戒會需要到勒戒所矯治,最長可達2個月,無法以罰金代替。
吸毒累犯關多久?若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內再次施用一、二級毒品者,除依法再為強制戒治外,檢察官亦得依法起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處以有期徒刑。
若為3年後再次施用一、二級毒品,則得向檢察官爭取進行觀察、勒戒或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
若在緩起訴期間再犯施用毒品,而遭撤銷緩起訴者,依法檢察官可向法院聲請觀察、勒戒,亦可再給予一次戒癮治療緩起訴處分,但不得直接起訴。
安非他命為二級毒品,若3年內無施用紀錄,則仍有機會爭取戒癮治療緩起訴,而免於負擔刑責,若3年內有施用紀錄而遭起訴,吸食二級毒品累犯仍有機會向法官爭取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再向檢察官爭取易科罰金。
施用一、二級毒品皆有可能被處以有期徒刑之刑責,若為初犯或3年內無施用毒品紀錄者,檢察官原則上會處以「觀察、勒戒」之緩起訴,惟須進入勒戒所治療約2個月之時間。
進勒戒所治療是剝奪人身自由之治療方式,可能嚴重影響日常工作,或家中經濟狀況,為避免與日常生活脫軌,建議向專科律師法律諮詢、評估案件狀況,視每一個案身分背景、家庭經濟等,協助撰寫聲請戒癮治療緩起訴之書狀,爭取以定期至醫療院所治療追縱取代監禁式治療。
若勒戒完再犯不符合緩起訴條件,應盡快請律師協助爭取6個月以下之刑度,得向檢察官聲請易科罰金,避免讓自己身陷囹圄,面臨牢獄之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