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疫情爆發,許多人工作收入受影響,而在網路上尋求兼職、貸款,因此成為詐騙集團之犯罪溫床,以致提供銀行帳戶之詐欺案件犯罪率逐漸攀升。
時常聽見民眾詢問,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提供帳戶會被判刑嗎?涉及幫助洗錢罪易科罰金或是緩刑可行嗎?以下讓我來為您說明幫助洗錢罪之定義與構成要件、人頭帳戶洗錢罪刑責吧!
現今網路上有許多提供貸款和工作的機會,會以美化金流或抵押代工材料費用為理由要求提供帳戶和提款卡。
詐騙集團再將施用詐術取得的贓款匯入帳戶內,該帳戶即被作為人頭帳戶使用,車手將贓款從人頭帳戶提領出來或請人頭帳戶所有人轉帳至其他帳戶,產生遮斷金流製造金流之斷點,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這整個流程就形成洗錢的行為,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可能成立一般幫助洗錢罪,成為洗錢幫助犯。
若不以自己名義申請帳戶,反而收購或借用別人之金融帳戶以供使用,並要求提供提款卡及告知密碼,則金融帳戶所有者主觀上如意識該帳戶可能作為對方收受、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仍然提供予他人,經對方提領被害人款項後會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
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該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以利洗錢實行,則可能成立一般幫助洗錢罪,成為洗錢幫助犯。
依洗錢防制法第2條規定,洗錢行為指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的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或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的特定犯罪所得。
幫助詐欺洗錢罪之構成要件區分為「主觀構成要件」與「客觀構成要件」:
主觀上,若行為人知其行為標的來歷係違法,卻仍收受該標的,則具洗錢之直接故意;如行為人對其收取之款項得以認知為犯罪所得,亦決定收受,則具間接故意,均可能成立洗錢罪。
此外,若提供帳戶者主觀上得認識該帳戶可能被收受行為人作為收取詐欺之犯罪所得之用途,且行為人提領後將產生金流斷點,造成無法追溯金流源頭之效果,則提供帳戶者雖不成立洗錢罪之正犯,但恐成為洗錢幫助犯。
客觀上須行為人有收受行為,收受行為係指詐騙取得取得人頭帳戶作為洗錢之工具,而將因犯罪所取得具有經濟價值的財物,即詐騙取得之錢財,匯進帳戶內再轉出,掩飾或隱匿金錢的來源和去向;而提供帳戶的行為視為幫助詐騙集團得完成洗錢犯罪的環節之一,因此構成洗錢幫助犯。
經他人同意而取得其對於標的實際控制權限,且收受之標的為具有實際經濟價值的財物,且該標的之取得是透過不法來源,即為標的與犯罪行為間必須具有關聯性。
幫助詐欺洗錢大法庭如何裁定?依據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108年度台上大字第3101號裁定認為,提供銀行帳戶給他人者,因把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等提供他人使用,而失去提供之該帳戶之實際管領權限,並不直接構成洗錢防制法第2條第1款、第3款所稱之洗錢行為,亦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正犯。
但此指行為人僅提供帳戶,並無協助提領款項等行為,惟行為人若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且經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向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幫助犯洗錢罪處罰。
洗錢罪刑期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亦罰之。
洗錢罪與詐欺罪罰則差別在於刑度之不同,詐欺罪刑責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人頭帳戶提供者雖成立幫助詐欺罪,但若經法院宣判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得以爭取易科罰金,即無須入監執行。
然因洗錢罪最高本刑為7年以下有期徒刑,依刑法第41條第1項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始得易科罰金,即使被處以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仍須入監服刑。
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行為,可能成立詐欺罪、洗錢罪幫助犯一般洗錢罪幫助犯。
詐騙集團經常以欺詐手法騙取民眾的銀行帳戶,然後利用看似合法的方式將資金洗清,以避免被檢警機關追查犯罪所得。提供銀行帳戶也是詐騙集團的一種洗錢行為。因此,在2016年12月洗錢防制法修法後,法律擴大了對於掩飾資產真實性質、來源、所在地、處置、轉移以及相關權利或所有權的管制範圍。
實務上當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給他人使用,主觀上若有幫助詐欺之不確定故意,將成立詐欺罪幫助犯,若行為人於提供帳戶時得認識可能被作為隱匿犯罪不法所得之用途,恐構成洗錢罪。
無論是幫助詐欺或幫助洗錢皆是非告訴乃論,即使和解亦無法撤告,提供虛假帳戶可能同時觸犯詐欺和洗錢罪,根據法律,洗錢罪處罰通常更重。在訴訟程序中和解,且五年內無前科紀錄,可向法官爭取緩刑,但不能撤銷指控。
如果同時被指控詐欺、協助詐欺和洗錢,洗錢罪處罰通常更重,但和解可能有助於減輕刑罰。詐欺和洗錢都是非告訴乃論罪,無法因和解而取消指控。建議在案件中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以確保適當的訴訟策略,以避免錯誤的法律處理方向。
提供帳戶協助詐騙集團洗錢成立幫助洗錢罪,洗錢之刑責依洗錢防治法第14條第1項處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幫助犯法官將依情節嚴重程度酌減刑期,原則上初犯判決刑度約六個月上下有期徒刑。
若是宣判六個月以下得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即以勞動服務抵押刑期,建議在帳戶列為警示帳戶或收到筆錄通知時,盡快請專科律師協助,以爭取最有利之結果。
依據洗錢防治法第2條第2款「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者來源、去向等」即屬於洗錢行為,按第14條第1項就須受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等刑責,而幫助詐欺罪屬洗錢防制法第3條定義的「特定犯罪」。
因此提供銀行帳戶而成為人頭戶者,不僅成立詐欺幫助犯,也恐因販售或提供帳戶協助「洗錢」行為,而構成幫助洗錢罪。
現今詐騙集團犯罪手法繁多,不論是家庭代工、線上貸款,或網路交友均隱藏詐騙之陷阱,雖經政府機關大力宣導,仍有不少人將自身銀行帳戶提交予他人使用,當銀行帳戶遭警示時,表示有受害人報案提告,提供帳戶者已成刑事案件被告,應盡速找專科律師法律諮詢
因詐欺罪與洗錢罪皆屬非告訴乃論之罪,若無謹慎處理,日後遭起訴判刑之機率甚高,透由律師評估案件狀況,擬定合適答辯策略,將助案件朝理想方向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