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定義範圍相當廣泛,只要有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行為,並使被害人認為被冒犯即有機會成立性騷擾,故若遭遇性騷擾案件,無論是否有肢體接觸行為,只要覺得不舒服就要勇敢站出來說不。
然而多數案件可能發生在瞬間來不及反應或沒有監視錄影畫面之下,往往造成性騷擾申訴時舉證上的困難,倘若遇到性騷擾應如何處理,以下帶您了解!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符合性騷擾定義: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性騷擾案件常見類型分為三大場合:職場、校園及日常生活,特別將校園性騷擾及職場性騷擾區分是因為雇傭及師生間存在上下不對等關係,比一般生活中容易發生且無法抗拒,所以特別立法保護。
若於職場遭受性騷擾,可依性別工作平等法進行性騷擾申訴,若於校園受害則依性別平等教育法進行性騷擾申訴;倘若非於上述兩種場合中發生,則回歸適用性騷擾防治法。
性騷擾屬於告訴乃論,依性騷擾防治條例第25條規定:
- 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前項之罪,須告訴乃論。
遇到非肢體上性騷擾案件,被害人可以於事發1年內向加害人所屬單位或警察機關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書,若性騷擾申訴後經調查屬實,行政單位會對行為人做出裁罰;若對於性騷擾事件申訴調查結果不服,可於收到性騷擾申訴結果30日內,可向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會局提出再申訴。
若為肢體上性騷擾,涉及刑法屬告訴乃論之案件,被害人可於事發6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惟因性騷擾行為當下可能是瞬間、在被害人毫無防備或是無監視畫面下發生,導致舉證不易,倘若向要提出申訴或性騷擾提告刑事訴訟,建議可由專業律師協助撰寫相關書狀,捍衛自身權益。
不少人對於性騷擾是否成立有錯誤理解,認為並未當場拒絕或反抗就不算是性騷擾,然而在事發當下多數受害者可能無法在第一時間察覺或正確反應;又或者以為性騷擾之被害人只能是女性,即使感受到不適也不敢發聲,但其實無論性別為何都可能成為受害者。
而雖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之罪屬於告訴乃論,但此類案件受害人可能對加害人產生牴觸情緒,使雙方不易理性溝通,建議可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提告性騷擾或陪同調解,以緩和衝突並為自身權益把關。
非肢體上性騷擾屬於行政罰則,可於事發1年內向上級或主管機關申訴;肢體上性騷擾為告訴乃論之刑事案件,須於事發6個月內提出性騷擾告訴。
無論行政申訴或刑事性騷擾提告雙方皆可以和解,但和解前建議先與專科律師法律諮詢討論陪同調解並完整簽訂和解書,確保自身權益無損。
遭受性騷擾第一時間被害人可以先出言制止,並立即離開現場,以自己的人身安全為第一優先,並設法蒐集相關證據,因事發後可能導致受害人心理壓力或恐慌,建議尋求專業人士協助。
倘若欲提起性騷擾申訴或訴訟,必免不了回想當天詳細情況,對被害人來說可能造成數度傷害,且訴訟也會需要一定時長,建議由律師協助陪同走過難關。
除了性騷擾提告,有其他妨害性自主問題,也歡迎立即來電:0809092769、撥打手機:0985599797或加入line線上諮詢@489apcc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