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來我國對於反毒工作的投入不遺餘力,刑法中對於吸毒的內容也不斷修正,但毒品氾濫問題仍日趨嚴峻。施用毒品可能導致神智不清、產生心理上及生理上之依賴性,而此類成癮性藥物影響劇烈,容易造成無法克制的心癮,甚至衍生出其他犯罪行為。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吸毒刑責為 6個月以上5年以下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規範不僅於一二級毒品,以下帶你了解施用毒品相關罪責。
有鑒於毒品犯罪泛濫成災,為有效遏止重大毒品犯罪及幫助吸毒者戒治毒癮,立法者於109年修正部分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修正方向大致為:重罪重懲、遏止新興毒品的散播、放寬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之期間和修定減刑條件,被告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自白,方可輕減刑。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估定毒品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可分為四級,其中一級毒品是危害最嚴重的毒品,常見各級毒品如下:
常見毒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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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 |
第二級毒品 | 大麻、搖頭丸、古柯、安非他命 |
第三級毒品 | K他命、FM2、西可巴比妥、異戊巴比妥、納洛芬 |
第四級毒品 | 蝴蝶片、一粒眠、安定 |
對於毒品犯罪,依吸毒刑法中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分為許多行為模式,常見行為如:製造、運輸、販賣、持有、施用,以下為你分別說明其定義。
製造毒品就是由無到有,從原料升級為成品之一連串製成的過程,均屬製造毒品的犯罪行為。
所謂運輸是指搬運、輸送之意思,將毒品從一地轉移運送至他地。運輸毒品罪之成立,並非以所運輸之毒品已運抵目的地為要件,是以是否已經起運離開現場為論,如已起運離開現場,其構成要件之輸送行為即完成。
販賣毒品之所謂販賣行為,係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而販入或賣出毒品。販賣毒品者,主觀上須有營利之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之行為,至於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
有關毒品犯罪除製造毒品外,均為先持有方能衍伸後續的犯罪行為,若不是自己要施用,就是要轉讓或是販賣給他人,為了有效地杜絕毒品蔓延的問題,因而針對持有毒品的部分課予處罰。
持有行為可分為「意圖販賣而持有」和「單純持有」,兩者主要差別於主觀上是否具有「營利」意圖,另外即使無持有毒品,僅持有毒品的相關器具,仍有刑事責任。
施用分為三種類型:以非法方式使他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施用。
吸毒會被關嗎?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不同級別吸毒刑責、刑期也不同。
施用毒品者刑法中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會將其先作為病人對待,傾向給予矯治的機會,對於吸食第一、二級毒品的初犯及3年後再犯的毒癮治療方式,會採用觀察、勒戒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二擇一的戒治方式,達到治療或矯正之效果。
戒癮治療是以社區醫療處遇替代監禁式治療,使尚未嚴重成癮或衷心戒毒的施用毒品者,得以繼續其正常家庭與社會生活。
勒戒係以監禁式治療為特色,目的為求短時間內隔絕施用毒品者之毒品來源,使其專心戒除毒癮,勒戒雖然是保安處分的一種手段,但與入監一樣會限制人身自由。
勒戒期間不得逾2月,觀察勒戒通常約40-60天;若是觀察勒戒後仍有施用之傾向,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命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規定,施用第二級毒品者,其吸食毒品刑責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
吸毒刑責會根據毒品級別而有所差異,施用第一、二級毒品者須負刑事責任,判刑分為可處6個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施用第三、四級毒品者,僅有罰鍰及受毒品危害講習之行政責任。
另外,對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初犯或3年後再犯者,吸毒判刑多採「觀察、勒戒」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方式矯治,因為立法者希望可以先醫療後司法,給予施用者治療改過之機會。
依刑法第74條緩刑適用的對象是所犯之罪判決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無前科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已執行完畢且5年內未再故意犯罪的人。
若為施用毒品初犯想爭取緩刑,建議委由律師協助法律諮詢並擬定訴訟策略,找出相關減刑事由減輕其刑。
吸毒有罪嗎?毒品犯罪均屬於非告訴乃論案件,亦即只要檢察官或司法檢察得知有任何犯罪事實發生,即可依職權開始偵辦調查。
若僅受「觀察、勒戒」或「緩起訴之戒癮治療」方式矯治,並不會記錄於刑事紀錄證明書(俗稱良民證)中。
了解完吸毒判幾年後,一起了解其他毒品犯罪刑期和刑責吧!毒品犯罪中屬販賣、製造、運輸最為重大,因立法者認為這三種類型為毒品犯罪源頭,為杜絕毒品犯罪,對於販賣、製造、運輸毒品罪訂立較重刑期。
若是吸食毒品初犯或3年後再犯者,建議儘早尋求專科毒品律師協助聲請戒癮治療治療,避免因遭裁定觀察勒戒而被剝奪人身自由,影響現行工作或家庭經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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