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變更需要帶什麼?變更監護權同意書是什麼?這些是律師常被問的問題,當夫妻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時,不論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只要夫妻兩人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問題無非會是離婚時最為爭議的其中一環,許多夫妻為了盡快結束這段觸礁的婚姻,針對離婚各項協議內容草草了事簽字離婚。
而當過段時間後,才對該協議悔不當初,常見狀況莫過於是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問題,若離婚後父母想重新約定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時,應備齊父母雙方身分證正本、印章、子女權利義務負擔變更約定書(監護權變更協議書),由父母雙方親自到監護權變更戶政事務所共同辦理或委託辦理。
監護權定義是指「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其意思不只有權利,還有子女扶養、教育的義務,獲得監護權一方需承擔起該責任。
當父母離婚時,可以由父母雙方一同協議子女監護方式,有「共同監護」及「單獨監護」二種。
共同監護為雙方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均為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指只有父或母其中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取得監護權一方為小孩唯一法定代理人,小孩各大事項由監護權人單獨決定即可。
當目前行使負擔權利義務的一方,沒有盡到保護教養的義務,或是對小孩有不利行為或事情發生時,例如:不當管教、虐帶子女、不重視孩子的心理發展、禁止另一方與子女的探視權。
另外一方、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福機構或是其他利害關係人,都可以為子女本身的利益,請求法院改定監護權,也就是監護權變更。
聲請監護權變更門檻通常會比一般酌定監護權的訴訟還來的高,改定監護權判定的標準,通常聲請方需提出監護權人有何不當教養、妨礙他方行使親權違反「善意父母原則」或其他對子女不利的理由及證據,法院再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審酌一切情狀作出裁定。
訴訟過程會更加複雜及困難,建議先使用免費法律諮詢服務,再委由專業的家事律師來做全盤的討論及擬定策略,提升改定成功的機率。
如何變更監護權?以下帶你看雙方達成共識與否的聲請方式:
若未成年子女父母雙方均同意變更監護權時,則雙方可透過書面協議更改監護權,在簽訂好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負擔變更約定書後,向戶政機關為變更登記即可。
然若雙方對於改定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人在無法達成共識的情況下,未認監護權一方若想變更監護權,需撰寫書狀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權之訴訟,由法院作出適當裁定。
單獨、共同監護權變更需經歷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因此監護權轉移時間不等,需視每件案件進度的狀況。
當雙方合意變更時,父母雙方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約定書(監護權變更同意書),由父母雙方親自到戶政機關共同辦理或委託辦理。
若透過判決改訂監護人,由有監護權父母之一方攜帶身分證正本、印章、法院判決書正本及裁定確定書正本,親自或委託到戶政機關辦理。
坊間常說的變更監護權同意書、監護權變更約定書,準確說法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變更)約定書,可至各戶政機關網站下或至現場詢問、索取。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因此在正常情況下,父母均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也不存在嚴重侵害子女利益的行為下,即使父母離異,祖父母亦無法享有監護權。
監護權給阿嬤可以嗎?依民法第1094條規定,父母均不能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時,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
改定監護權難度會比一般酌定監護權訴訟來的高,除了需要舉證對方不適任監護人的理由之外,也必須主張自己在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方面具備哪些優勢,以說服法院重新依未成年子女成長發展的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由哪方來擔任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較為妥善。
監護權訴訟具有一定專業性及複雜性且冗長,法院會審酌父母親雙方的條件並綜合考量作出有利子女的判決,然更改監護權甚是不易,需提出許多自身優勢及有利相關證據,證明自己對未成年子女是最佳利益照顧者外,更需提出對方有何不適任監護權人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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